普法时刻丨用人单位未妥善保管员工档案,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3-12-18 10:26:5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李卓月

 

人事档案是记载个人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是个人的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重要证明材料,概括反映人员全貌。如果用人单位管理不慎导致员工档案丢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西安碑林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于1997年12月至2000年12月服兵役,2004年4月,李某退伍转业至陕西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9月,李某向陕西某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陕西某公司在李某工作期间依法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李某起诉称其转业后,档案一直在陕西某公司处保管,离职后陕西某公司未向其移交档案,并称档案已经丢失,致使其服役期间建立的退役养老保险年限无法合并计算,离职后无法再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要求陕西某公司赔偿其养老保险缴费、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共计33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陕西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其公司于2023年5月在库房中找到了李某的档案,工作人员曾联系李某前来接收档案但李某拒绝。

原告李某认为:多年来陕西某公司一直声称档案已经丢失,也从未给其办理档案丢失证明,如今一起诉,档案就找到了,无法确认档案的真实性及完整性,不同意直接前往陕西某公司接收档案。

被告陕西某公司认为:个人档案的主要作用在于办理退休手续使用,李某未达退休年龄,不存在影响养老金待遇问题;档案不会影响养老保险缴纳,李某离职后继续以灵活就业者身份缴纳社保;公司多次通知李某领取档案材料,李某怠于领取,可见李某并不急于解决档案问题,该问题对其并未造成现实损害结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人事档案的价值在于其记载的信息而非档案本身,自然人的档案是否丢失,会对劳动者的就业以及办理退休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无必然因果关系。劳动者可在档案丢失后按照法律规定补办档案,或者寻找新的工作单位参加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李某未达退休年纪,档案问题是否会对其办理退休产生影响尚未可知,损失金额亦无法确认,故李某主张赔偿养老保险缴费、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共计33万元,依据不足。但,自李某于2014年离职至提起诉讼期间,陕西某公司未妥善保管档案,未及时向李某移交档案,亦未积极与李某协商档案寻找及补办事宜,对李某的工作就业、日常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及损失。故综合李某的工作时间、陕西某公司后续补救措施、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陕西某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损失30000元。认为双方应友好协商,互相配合,共同努力为李某办理档案资料确认、移交等手续。

被告陕西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档案,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负有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与安全的义务。个人人事档案是职工工作能力、工作情况、工作时间等事项的综合表现,具有集合职工名誉权、身份权等人格权利属性的内容,事关职工再就业的情况考察、工龄认定及保险缴纳。用人单位未妥善保管员工档案,会对员工工作就业、日常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人事档案制度是我国人事管理的重要制度,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转移人事、劳动等关系时,要密切关注档案流转信息,确保档案转入相关部门妥善保管;如发现档案丢失,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人才交流市场等相关部门沟通、查找,确认丢失后,及时办理档案补办手续。

同时,负责保管档案的各用人单位,要审慎、妥善保管人员档案,完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严格履行档案流转的相应程序,避免产生纠纷引发赔偿事宜。


来源:西安碑林法院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