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丨无聊放把火 你猜行不“刑”

时间:2024-01-08 10:30:1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林升春

 

生活太过平淡,这个年轻人有点“新想法”,蓄谋已久点燃路边停放的机动车,造成数辆机动车不同程度的损伤。当心中的“恶念”付诸于行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等待他的只能是为期数年的牢狱生活。

2023年4月27日凌晨1时左右,罗某驾驶黑色摩托车外出,将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机动车右前方大灯点燃,并逃离现场。

5月18日晚19时许,罗某用摩托车后备箱携带大量散装汽油,四处寻找放火目标,于次日凌晨2时左右,发现一辆满载塑料纸的货车,遂产生放火犯意,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货车装载的塑料纸后,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造成货车严重烧毁、附近停放的三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

法官说法

我们需要明白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差别: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但是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放火行为不危害公共安全。

放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法官提醒

火灾是威胁公共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重大灾害之一,俗话说:“贼偷一半,火烧全光”,这充分说明了火灾危害的严重性,因此,更要注重安全用火。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情绪管理失控时,要采取合适、合理的方法排解、发泄,“火善用之则为福,不善用之则为祸”,切莫因为一时冲动,采取放火的极端行为。


供稿:西安长安法院

审核:姚启明

编辑:郑黎波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