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法院:酒后滋事故意伤害 酿成九级伤残

时间:2024-01-08 18:22:1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判令被告人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40275.85元;并对作案工具木棍一根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在被告人陈某家中,几个村民给其帮忙包完菜后在院子内闲聊。余某酒后到陈某家中,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撕打,陈某将余某打倒在地,用脚在余某头上踩,余某继续谩骂,陈某用木棍击打余某,致余某头部受伤。经鉴定:余某受伤致左侧颅骨凹陷性骨折并行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经损伤成因鉴定,余某头颅损伤符合钝性物直接作用形成特征,颅内未发现对冲型损伤,不符合摔伤损伤特征;经伤残鉴定,余某构成九级伤残。

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诉称,因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其身体,给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依法请求被告人陈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2877元。并提供三原县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票据等证据以证明其受伤情况和花费情况。经查,被害人余某被伤害后,在三原县医院住院治疗56天,花费医疗费32352.45元,被告人陈某已垫付医疗费20856.6元。审理中,被告人陈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的损失表示:除过垫付的医疗费外,另外再赔偿30000元。被害人余某不同意,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因被害人余某酒后到其家中滋事,心生不满,为泄愤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因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受伤,故应对被害人的伤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做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