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18 18:23:5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许晓娟
食品安全事关百姓的生命健康。2024年1月12日,西安未央法院汉城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因一包辣条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冯某是一名大四学生,2023年9月28日,其在校外被告高某经营的一家便利店购买了一包辣条,花费4元。拆袋食用后察觉异味,经检查发现该辣条已过保质期3天。冯某第一时间与高某沟通,要求高某向其退还辣条购买款项4元,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其1000元。高某承认其销售过期食品行为,但认为其销售的就是一包小辣条,价值不大,且刚过期,仅同意向冯某退还4元购买款,拒绝赔付1000元。沟通无果后,冯某遂将高某及其经营的便利店诉至未央法院,并同时提交了其购买辣条的支付凭证、过期食品照片及其与高某沟通时的录音材料。
案件诉至法院后,因无被告的联系方式,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安排前往该涉案便利店,向高某依法送达了该案民事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涉案材料,并向其说明了销售过期食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高某听后表示将主动与原告冯某进行调解,并向法官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会对店内商品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清理过期、变质产品,严把商品质量关。
次日,原告申请撤诉。承办法官对冯某敢于维权、善于维权的行为给予了肯定,并鼓励其今后要多学法、善用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小案件牵涉大民生,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大意不得。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