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23 17:55:0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鸣蕊、杨楠
情侣恋爱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并购置财产,两人分手后,孩子应如何抚养?共同购置的财产又该如何分配?
基本案情: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7年相识并自由恋爱,之后两人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了一女,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汽车。在共同生活了近两年后,双方因各种原因导致情感不合,未办理结婚登记分开生活。陈某某将车辆开走,并独自抚养女儿。但双方矛盾并未化解,原告提出分割共同购买的车辆,被告则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二人争执许久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处理。后经承办法官多次释理说法劝解双方,既然感情已无法弥合,当下应主要考虑孩子的抚养事宜;原告也应多关注孩子的成长,以未成年人的权益为重。经调解,被告陈某某自愿向原告康某某返还购车款10000元,并自行承担非婚生女的抚养费。原告也不再对被告恶语相向,许诺会经常回来探望女儿。至此双方终于和平分手,了结了多年恩怨。
法官说法:
如果当事人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但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发生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由于同居关系有别于合法婚姻关系,一般而言,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有协议则按照协议处理;没有约定的,如果能够查明出资比例则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供稿:汉中南郑法院
编辑: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