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05 17:20:3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寒阳
为促使更多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做深做实诉源治理,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202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对诉前调解中鉴定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诉前调解阶段通过鉴定程序明确双方争议的专门性问题,使诉前调解和诉前鉴定并行,有助于当事人预判风险,提出更合理的诉讼请求,提高诉前调解的成功率,还能节约当事人诉讼时间和成本。那么让我们来看看如何申请诉前鉴定吧!
一、哪些案件可以申请诉前鉴定
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形式的一种,当事人申请鉴定并不会当然地启动鉴定程序,仍需法院进行审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鉴定应与待证事实具备关联性,有明确的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三条明确了当事人能够申请诉前鉴定的案件范围: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五)劳务合同纠纷;
(六)产品责任纠纷;
(七)买卖合同纠纷;
(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九)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
二、如何申请鉴定
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如对案件待证事实中专业性问题有争议,可随时向调解员提出鉴定申请,在经被申请人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可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或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随机确定。申请人应在指定期间内向法院提交鉴定材料清单及检材原件或复印件,并向鉴定机构预交鉴定费用,否则将视为放弃申请,由调解组织继续调解。在鉴定期间,申请人应积极配合鉴定。
根据规程第十五条规定,诉前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前鉴定终止:
(一)申请人逾期未补充鉴定所需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逾期未补交鉴定费用;
(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
(四)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鉴定;
(五)其他导致诉前鉴定不能进行的情形。
三、诉前鉴定的效力
不用担心!诉前调解不成功的,立案庭会将诉前鉴定意见书作为立案材料移送审判庭,其鉴定意见与诉中鉴定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来源:略阳县人民法院
编辑: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