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19 18:02:0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郭海
公交车是城市文明的流动窗口,抢夺司机方向盘引发悲剧的案例给世人敲响了“警钟”,乘客的一言一行,有时可能影响整车人的安全。
在行驶中,司乘矛盾若得不到妥善处理,将对车上全体人员产生极大的安全风险,还可能触碰刑法。
近日,临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某某妨害安全驾驶罪一案,该案系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临潼区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8日12 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喝酒后乘坐公交车由任留返回临潼,当车辆行驶至临潼区新丰渭河大桥中段时,因刘某某认为驾驶员张某嫌弃其饮酒后呕吐,便破口大骂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张某,并上前强行拽拉张某衣服,用手从张某身后击打其面部右侧,后因驾驶员紧急停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临潼检察院以张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向临潼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临潼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宣判后,刘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就有可能入刑!
司乘冲突中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员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不仅威胁驾乘人员的安全,还会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件。
临小法提醒您: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干扰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春节将至,美酒当前,切莫贪杯。酒驾、滋事不触碰,平安祥和过好年。
法条链接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种行为在刑事处罚上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这一独立罪名。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赵佳欣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