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丨“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时间:2024-02-19 19:57:0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李季平

 

热恋同居时两情相悦

投资理财不分彼此

一方因病过世后

双方财产如何处置呢?

 

01

案情回顾

 

张先生离婚后独自带领女儿生活,后与赵女士相识相恋并开始同居,二人感情甚笃,共同投资开办了一间饭店。可惜天有不测风云,张先生因突发疾病过世且并未留下遗嘱。赵女士遂将张先生的父母及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张先生名下若干财产及一间饭店。

赵女士自称,其主张的若干财产系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积攒,且参与赡养张先生的父母及抚养其女儿,对张先生及其家庭付出较多,也得到了对方家庭认可,所以应对张先生名下相关财产予以分割。

经庭审查明,赵女士仅能就其与张先生投资开办的饭店提供证据,其余主张诉求均无合理证据支撑。遂经法官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赵女士与张先生投资开办的饭店归赵女士所有,其余财产归张先生父母及女儿所有。

02

法官提醒

 

我国《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对无效、被撤销婚姻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2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因此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更多的是对于合法婚姻关系内的双方作出权利义务的规范。在此范围内,女方、无过错方的权益均会得到有效保障;但如果没有有效的婚姻关系,上述保障即不能当然适用。故本案中,赵女士和张先生未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而应适用其他有关财产处理的规定。

法官在此提醒,每个人在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法律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可能会是何种程度与范围。期待每一个人都能在自己选择的生活中,保护好自己,也不伤害到他人。


来源:西安鄠邑法院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