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雨:结案了事不是目的,案结事了才有意义

时间:2024-03-04 16:56:2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林升春

 

案件到底是判决还是调解?相信这是每一个法官都会遇到的问题。办案多年,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准则也早已烂熟于心,最近我办理的一起案件,案情简单,争议焦点清楚,用判决结案并不难。可我却选择了更费劲、更复杂的调解方式……

案件详情:杨某在某学校餐厅做木工,干活时不慎摔伤,导致脊椎骨折。治疗期间,学校支付了大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于对后续损失的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杨某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坚持认为学校应该负全部责任,学校则认为杨某工作经验丰富,却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各执己见,案件的审理一度陷入了僵局。

这种情况下,作出判决并不难,但是可能会造成案结事没了的不利局面。分析了案件双方的具体情况后,我决定暂时休庭,同时选择“背对背”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办理民事案件多年来的经验告诉我,首先要安抚住双方当事人的情绪,使双方当事人不再完全对立是第一位的;同时作为办案法官,用清晰的审判逻辑引导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查清案件事实也是不可或缺的。

在明确了办案的方法后,我多次向双方释法明理,耐心解释法条内容,用温情促使双方放下心结,理性看待矛盾。终于,双方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同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杨某,学校固然有责任,但是你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时应对现场环境安全有充分的预判,所以对损害产生的后果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法院注重保障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兼顾接受劳务方的利益平衡。如果你一直保持对立情绪,只会让矛盾更加激化,就算法院公正判决,对方心有芥蒂,后期履行也是个难题,这只会增加你们双方的诉累……”

所有的努力都不会白费。在多次调解后,双方当事人都从心理上谅解了对方,认识到己方的过错责任,最终也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校方也在约定时间内将15万赔偿款一次性结清。

【法官寄语】结案了事不是目的,案结事了才有意义。作为民事法官,我将继续坚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工作原则,将调解理念贯穿于审判全过程,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看得见的方式、能理解的法理、可接受的道理办好案件,主动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原告的“合法权益”变成“真金白银”,从源头上减少程序空转和执行案件的衍生,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幸福感。


供稿:西安长安法院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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