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法院 | 七年拒付抚养费 拘留七日终悔过

时间:2024-03-06 10:14:1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因作为父亲的刘某漠视亲情,藐视法律,离婚七年多拒不支付未成年儿子的抚养费,略阳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看守所的第七日,刘某支付了3.5万元抚养费,剩余3.5万元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分期履行。

刘某与王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跟随王某生活,刘某每年支付10000元抚养费。但刘某在离婚后的七年多分文未付。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按离婚协议的内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判决生效后,刘某依然置若罔闻,于是王某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某支付七年间的抚养费70000元。

执行过程中,因考虑到系抚养费案件,本着修复亲情的理念,执行法官建议刘某先和申请执行人协商,两周过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执行法官将刘某传唤到庭,耐心的对其释法说理,引导刘某设身处地的为孩子着想,七年里既缺乏父亲的陪伴,又缺乏物质基础,这对孩子是加倍的伤害。但是,这一番苦口婆心的劝说对刘某几乎没用,刘某依旧以自己经济能力有限为由拒付抚养费,后执行法官决定对其拘留15天。

 

送进看守所的第七天,被执行人刘某改变了态度,表示愿意交纳3.5万元,剩余部分每年支付一万元。考虑到刘某要务工挣钱,且真心悔过,执行法官决定对其提前解除拘留。至此,该起法理兼人情的抚养费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编辑|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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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