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丨 “全职妈妈”离婚,能否请求“家务补偿”?

时间:2024-03-06 10:19:4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朱骏珂

 

保护妇女特殊权益和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近日,蓝田法院速裁庭邵春碧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全职妈妈”请求家务经济补偿的离婚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女性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王强(化名,男)与李梅(化名,女)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于202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今年1月李梅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李梅认为其婚后全职在家,承担了抚养孩子、照料老人及洗衣做饭等大部分的家庭义务,而王强除了上班,对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故要求王强给予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

王强与李梅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表示夫妻感情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对王强应否给予李梅家务经济补偿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对此亦有类似规定。本案中,李梅婚后没有选择工作,而是更多地承担了抚养孩子、照料老人和洗衣做饭等家庭义务,其为家庭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尊重和认可。最终,蓝田法院在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家庭经济情况及个人收入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强同意支付李梅经济补偿40000元。

法官说法

婚姻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承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的情况。当夫妻双方离婚,承担了更多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这显然有悖公平。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其所创造的价值应受法律认可与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家务补偿”的规定,在法律层面上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了家务劳动对于婚姻家庭的贡献。需要强调的是,这一规定关照的不只是“全职妈妈”,也照顾“全职爸爸”们,只要是为家庭付出劳动多的一方,都应得到应有的救济。

本案通过在离婚时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在平衡离婚时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保障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立法目的,有利于教育、引导夫妻之间互相尊重,树立新时代良好家风,对于弘扬和谐、平等、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法官在此提醒,家庭成员之间需要坦诚相待,充分认可各方在家庭中的不同付出,共同守护幸福美满的家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蓝田法院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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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