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法院发布妇女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4-03-09 22:06:1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尊重妇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蓝田法院始终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有力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促进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引导广大女性学法、知法、用法和守法,切实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及女法官国际日来临之际,蓝田法院发布一批妇女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婚姻家庭、继承、家庭暴力、女职工劳动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妇女人身权保护等主要案件类型,引导妇女依法维权,为人民法院同类案件的办理和问题的解决提供示范和指引

案例一 陈某与闫某离婚纠纷案

关键词:承担较多家庭义务 请求补偿

一、基本案情

陈某(女)与闫某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陈某全职在家,抚养孩子、照料老人、洗衣做饭承担了大部分家庭义务。闫某在外打工,对家庭事务很少关心和参与。陈某与闫某产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2024年1月,陈某起诉离婚,并要求闫某给予经济补偿。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与闫某婚后产生矛盾,无法调和,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陈某在婚后没有选择工作,承担起了抚养孩子、照料老人和洗衣做饭等家庭义务,其为家庭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尊重和认可。经调解,闫某支付陈某经济补偿40000元。

三、典型意义

婚姻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承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自我发展受限。离婚时,为家庭付出较多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和社会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其所创造的价值应受法律认可与保护。本案通过在离婚时给予女方经济补偿的方式肯定女方家务劳动的价值,平衡了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关键词:子女抚养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女)于2017年1月10日登记结婚,2018年8月20日生一男孩李某甲(患有先天性疾病)。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多次因家庭事务产生争执,2019年7月开始分居生活,夫妻关系不睦。李某甲出生后及患病治疗期间一直由张某照顾,随张某生活。2021年3月,李某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抚养孩子。张某同意离婚,同时亦主张抚养孩子。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婚后生活中产生矛盾,未及时化解,已致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李某、张某均要求抚养孩子,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综合考虑孩子年龄、身体状况、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的影响等,判决孩子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典型意义

离婚案件中,原、被告争夺子女抚养权现象较为普遍,保护妇女对孩子的抚养权显得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律规定体现对妇女权益的根本保护。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张某一直以来对孩子的照顾和陪伴,使孩子拥有稳定的居住环境和情感归依,由其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李某因照顾孩子较少加之孩子先天患病,故在支付抚养费数额上应酌情增加,体现对付出较多义务妇女的照顾。

案例三 马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关键词: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马某某(女)与被申请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5月6日登记结婚。2023年2月,马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未能判决离婚。2023年5月26日晚,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王某对马某某实施家暴,致马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5月30日,马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马某某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禁止王某对马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王某骚扰、跟踪、接触马某某及其近亲属。

三、典型意义

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家庭暴力行为严重损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家暴零容忍应是社会共识,用法律为家暴受害者撑腰,是司法的态度。

案例四 周某诉李某等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继承权男女平等

一、基本案情

周某(女)与李某甲2004年10月份登记结婚,2022年5月,李某甲因交通事故死亡。李某甲生前系某公司股东,名下登记有车辆等。李某甲死亡后,因继承李某甲财产周某与其他继承人产生纠纷。2022年7月,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李某甲上述财产。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周某作为李某甲的配偶,是李某甲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李某甲的遗产中应有周某的份额。经调解,周某继承了李某甲在某公司的股权。

三、典型意义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本案中,周某作为继承人继承了李某甲的遗产,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是法律对女性权益作出的最基本的保护。

案例五 张某与杜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关键词:监护权平等 变更子女抚养

一、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杜某2019年9月16日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儿杜某甲由杜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杜某未能履行好孩子教育义务。2023年11月,张某将杜某诉至法院,要求抚养杜某甲,并由杜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与杜某在协议离婚时约定杜某甲由杜某直接抚养,离婚后杜某直接抚养杜某甲已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张某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杜某甲由张某直接抚养,杜某每月支付杜某甲抚养费。

三、典型意义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但父亲存在不宜担任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情况下,母亲享有的监护权应依法得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六 何某与某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关键词:财产权利 男女平等

一、基本案情

何某(女)系某村组村民。2006年5月10日,何某与外省农户赵某登记结婚。婚后何某户口未迁出。何某在本村组拥有宅基地,在村上居住生活,婚后未在男方所在地享受相关收益。2013年初,何某所在村组土地出租,村组在开会研究分配收益方案中,未涉及何某外嫁农户情形分配问题,未向何某分配相关收益。何某催要未果后于2022年4月将某村组诉至法院,要求村组向其支付上述收益分配款。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上,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何某系某村组村民,虽已与外省农户登记结婚,但户口一直未迁出,在组上居住生活,有经批准的宅基地,并且未在男方户籍所在地享受收益,遂判决支持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外嫁女”权益保护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本案的审理,以司法手段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对保障农村妇女特别是“外嫁女”在村集体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具有现实意义。

案例七 赵某诉服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关键词:劳动权益保护

一、基本案情

赵某(女)自2014年3月起在某服饰公司做缝纫工作,服饰公司按件支付工资。2020年1月后该服饰公司停止向赵某支付工资。2022年8月赵某离职,服饰公司就拖欠工资向赵某出具了一份欠条。赵某多次讨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服饰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赵某与服饰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赵某完成工作成果后,服饰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服饰公司未支付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某服饰公司支付赵某剩余的劳动报酬。

三、典型意义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随着越来越多的女性外出务工,保障女性合法劳动权益尤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尊重和保护妇女劳动权益,让妇女平等就业,不再忧“薪”,是人民法院的职责。

案例八 陈某诉杨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义务帮工 人身权益保护

一、基本案情

陈某(女)与杨某系同村村民。2022年6月20日,杨某家举行丧葬仪式,陈某前往帮忙,在帮工过程中被高温食用油烫伤。经医院诊断后需要门诊治疗。陈某与杨某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陈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其各项损失。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和杨某属同村乡亲,陈某在义务帮工过程中被烫伤,杨某作为被帮工人,对陈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遂判决杨某赔偿陈某医疗等各项损失。

三、典型意义

在经济转型、城镇化不断发展的今天,男性外出务工,农村女性承担起了更多的社会角色,作为义务帮工人权益受损较为普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妥善处理涉农村女性权益纠纷,是修复邻里关系裂痕、构建乡里睦邻友好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护义务帮工女性权益的应有之举。

 


来源| 蓝田法院公众号

责编|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