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丨特种车辆作业时致他人损害受害人能否获得交强险赔付

时间:2024-03-11 19:34:0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许永强

 

近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特种车辆作业期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就是否适用交强险赔付标准的问题,展开了重点辩论,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7日16时许,原告何某在建筑工地从事混凝土浇筑作业时,由于被告钱某操作的混凝土泵车前臂软管挂在了副楼的钢筋上,脱落后发生摆动,软管打中了正在现场施工作业的原告,致其受伤。原告的伤情诊断为:腰1-3右侧及腰4双侧横突骨折、左侧骶骨翼局部骨折、右侧下肢肌间静脉血栓形成。涉案特种车辆登记在被告某华公司名下,被告钱某系被告某华公司员工。涉案特种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

【争议焦点】

本案中被告某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对原告损失没有异议,但对于原告各项合法损失是否适用交强险赔付,双方存在较大争议。

【各方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适用交强险,应按照普通的人身侵权案件赔付。

①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对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特种作业车辆属于机动车,其在道路上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适用交强险,但是在作业时不具备“通行”属性。

②特种作业车辆的作业现场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危险性,不具有公众通行的客观现实,不符合“道路”的认定标准。

基于以上两点考量,所以不适用交强险。

 

第二种观点认为适用交强险,应按照交强险责任限额赔付。

①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特种车辆属于交强险的投保范围,交强险的目的就是承担社会风险,保证受害人及时得到赔付,分担侵权人的理赔压力,特种车辆多数时间是处于作业状态,道路上通行时间占比较低,如果仅仅以“作业状态”而排除适用交强险,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

②特种车辆的交强险保费比普通车辆的保费高,依据保险法的对价平衡原则,应该获得更高的保障,否则对投保人有失公平。

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第十条),未将特种作业车辆在作业中发生的事故约定为免赔情形。

④2008年12月5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向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法院的复函中明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

基于以上几点考量,应该适用交强险的赔付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并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 124424.67 元。


来源: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编辑:刘一笑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