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12 17:38:3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郑瑞 朱虹
阳春三月,万物复苏。值“3•12”全国第46个植树节之际,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在区林业生态司法修复基地组织开展首次“补植复绿暨环境资源裁判执行回头看”生态修复活动,督促本院判处的一起环境资源案件生效判决有效执行,以实际行动践行生态环境修复性司法理念,守护绿水青山。
此次活动源于一起非法狩猎案件。2022年10月,被告人蒋某某在其居住地安放钢丝猎套,捕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豹猫一只,致使该野生动物因受伤严重死亡。南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法庭经审理后,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该案审理中,南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照鉴定结论要求蒋某某赔偿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费。因被告人蒋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其自愿按照南郑区林业局制定的生态修复实施方案,选择在2024年5月31日前自购1000棵厚朴树苗栽种在指定区域,以“劳务代偿、补植复绿”的替代性方式赔偿国家损失、修复生态环境。
本次生态修复活动由南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国辉及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全体干警组织实施,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宏伟及第四检察部干警现场监督,区林业局工作人员受邀现场指导。被告人蒋某某及其亲属等5人严格按照生态修复实施方案中对种植行距、树苗大小、面积等要求栽植树苗,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生态修复义务。后期,南郑法院将会同林业部门对生态环境修复成果进行验收。
“补植复绿”机制作为修复性司法实践的亮点举措,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审判政策,惩罚了犯罪,又使受损生态得以恢复,实现了“挽救一个人,恢复一片林,教育一群人”的警示教育意义。本次活动也是南郑区林业生态司法修复基地建成以来首次用于司法实践,充分发挥了该基地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法治宣传的现实意义,为类案处理积累了可复制经验。
近年来,南郑区人民法院始终将修复性司法理念贯彻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中,积极引导、督促违法行为人采取科学、合理、合法的方式,全方位进行替代性修复,实现生效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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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