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1 17:18:3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许姗姗
走时还好好的
怎么突然就失踪了?
家属实在想不明白
王倩、陈伊霜(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系紫阳县界岭镇王故的女儿和妻子。2012年农历四月份,同镇村民刘某电话联系王故的哥哥,让其到内蒙古某砖厂(刘某投资与他人合伙承包该砖厂劳务)务工,因王故哥哥有事抽不开身,最后二人商量让王故前往。2012年农历四月,王故和工友一起乘车离开紫阳县,到达砖厂后,砖厂安排王故在窑顶上拉煤。上班两天后,王故离开砖厂,自此便与砖厂、家人失去联系。2013年1月,王倩、陈伊霜向紫阳县公安局报案。2017年5月,王倩、陈伊霜向紫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故死亡。2018年6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王故死亡。2023年11月,王倩、陈伊霜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424130元。
被告刘某辩称,自己仅仅是介绍王故到其承包劳务的砖厂务工,并不是用人单位。另外,王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从砖厂出走直至失踪,后被紫阳县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与自己不具有关联性,对于王故失踪,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不应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同时,2018年6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宣告王故死亡,王故家属时隔五年半的时间才向自己主张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该案明显已超过诉讼时效。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宣告自然人死亡是对自然人死亡在法律上的推定,这种推定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基本一样的法律后果。王故于2018年被紫阳县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依照法律规定,王倩、陈伊霜作为王故的配偶和女儿有权主张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具体到本案中,王故在砖厂具体工作是拉煤,结合王故家属在公安机关报案后对相关人员做的询问笔录来看,王故是自行从砖厂离开后失联,被告刘某只是联系和邀约王故到该砖厂务工,刘某与他人虽合伙承包该砖厂劳务,但与王故存有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仍应是该砖厂。王故家属主张被告刘某侵权造成王故人身损害,但王故家属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有侵权过错行为,且王故家属未提交王故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方面的证据,王故家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王故家属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刘某抗辩王故家属起诉已经超出诉讼时效的理由,本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从王故被法院宣告死亡后起算,王故家属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被告刘某该项辩解理由成立,法院应予以支持。
综上,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王倩、陈伊霜因举证不能,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23年1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王倩、陈伊霜的诉讼请求。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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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