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7 09:19:4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3月25日上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骊山法庭来了一位“特殊”的当事人,不为诉讼,而是专门前来为办案法官送上锦旗——“公正执法为民 心系百姓可嘉”。
案情回顾
胡某系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中误工期为150天,被告辩称胡某系退休职工享有退休金,没有误工损失,不肯给付误工费。
办案法官经开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这里的“受害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劳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收入。综上,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原告虽系退休人员,但其退休之后仍从事社会劳动,该社会劳动也给其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不能因为有退休工资而否认其收入会减少,最终判决被告应向胡某支付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其他损失。
宣判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被告已向原告履行完毕。
锦旗赠法庭,司法暖人心
获赠锦旗是当事人对法官办案的认可,也是对日后审判工作的鞭策。临潼法院骊山法庭将继续强化“昼无为夜难寐”的责任感,以昂扬的朝气继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来源|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责编| 郑黎波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