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8 15:32:2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薛 洁
2014年11月,原告徐某之母徐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原告徐某由其母亲徐某某抚养,被告邱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其满18周岁止。其后,被告一直未支付抚养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徐某无奈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邱某某支付已拖欠抚养费和后期的抚养费。庭审中,法官向当事人详细说明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对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并从亲情、责任与法律角度,耐心细致地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在法庭的调解下,被告邱某某最终意识到自己作为父亲应承担的责任,当庭主动履行了拖欠的抚养费5万元,并承诺自原告起诉后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释法: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等于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终结,父母在离婚后仍有义务为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与精神关爱。在处理子女抚养纠纷时,应当以子女利益为重,杜绝婚姻自由的实现影响未成年子女生存、发展和受教育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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