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7 20:39:1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路 雯
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念某合同纠纷案
——规范抖音直播、引导新兴行业健康发展
承办人:何文涛
合议庭成员:李周元、张逸男
书记员:张倩倩
简要案情
2021年11月,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念某签订《艺人视频直播演艺经纪人合同》及《签约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负责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被告念某共计获取收益2427318元,其中按照雷某要求向其本人或指定账户转账2311630元,被告念某最终获取收益115688元。雷某与被告念某曾以男女朋友身份相处,2022年8月,念某报警称雷某在网上发布自己隐私视频并威胁自己。2022年7月,被告拒绝原告安排的演艺活动,停止直播,并且私自直播带货。后原告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念某返还培训推广费1375395.33元,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本院判决“一、被告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损失240000元;二、驳回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本院裁判的首例网络视频主播与经纪公司合同纠纷案,近几年来直播作为新兴行业迅速兴起,在各大电子购物平台和社交媒体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繁荣背后亦存在着诸多争议纠纷。一个主播的背后,往往是由多人组成的团队进行专业运营,主播与平台之间、主播与MCN机构之间、平台与MCN机构之间、团队成员与公司之间关系错综复杂,由此产生的各类民事纠纷与传统民事纠纷也有着较多差异。目前周至直播行业刚刚兴起,为县域文旅宣传、农产品销售注入新活力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不规范之处,易引发矛盾纠纷,此类案件的裁判对短视频直播行业发展而言具有重要的指引导向作用。
本案被告念某在履行合同期间因故停播,经纪公司以主播违约为由向其主张高额经济赔偿及违约金,双方争议较大。对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合同关系、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应否解除、被告是否违约、培训推广费是否应由被告赔偿、违约金是否应当调整等问题争执不休。通过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
第一,违约金系以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或者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其作用重在填补损失,若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并用,则可能造成新的利益失衡,故综合考虑决定原告所主张的培训推广费与违约金的诉求进行合并处理。
第二,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被告念某主张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但考虑到网络直播行业具有前期积累后期获益的特殊性,故在违约金调整中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情将违约金由300万元调整至80万元。
第三,雷某代表原告在对被告念某进行运营管理期间,因个人感情原因私自在互联网散布念某个人隐私,是导致念某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重要因素,故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存在违约行为和过错,可以减轻被告念某70%的损害赔偿责任。经综合考虑最终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经济损失240000元,双方对一审判决服判息诉。
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等9人股权出资纠纷案
——强化股东责任,助力企业合规经营
承办人:雷俊雅
合议庭成员:韩亲民、畅达
法官助理:崔吟楠
书记员:王娇
案情简介:
九被告先后为案外人某公司的股东。王某与某公司于2015年5月签订《合作协议》,因该协议无法履行,王某诉至法院,法院于2018年7月判令某公司向王某退还定金60万元及违约金。在此期间,该公司的股权历经数次转让,股东成员也随之变动,至2017年2月被告贾某甲持有该公司100%股权,该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7月贾某甲又将其在某公司的所有股份以零对价转让给贾某乙、李某。2019年法院根据生效判决书强制执行某公司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王某将担任过某公司的所有股东起诉至本院,要求所有股东向其返还定金60万元及利息。
在公司对外负债亦无清偿能力、股东未按认缴出资实缴情况下,股东贾某甲与他人以零对价转让公司股权,该行为明显存在恶意,目的在于逃避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受偿,故一审判令被告贾某甲应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某公司对原告王某负有的600000元及违约金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条件而不申请破产的,则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符合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况,应对公司的债务在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
2018年7月某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前,该公司原股东贺某、赵某、高某及苏某等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由于其享有期限利益,其在未届出资期限内对外转让股权有效,无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上述股东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本案并没有相关事实能够证明存在此种情形。况且,贺某、赵某、高某及苏某等原股东转让股权时,并无相关事实证明该公司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本案根据案涉债权债务发生时某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各股东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的故意以及各股东转让股权行为是否实际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等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仅判决贾某甲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在保障债权人利益与维护其他股东利益之间做到合理平衡。
编辑:赵佳欣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