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展播(二)

时间:2024-03-27 20:35:2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路 雯

 

原告吴某等5人与被告郝某等3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综合治理”,一案化解三家纠纷

承 办 人:韩发展

法官助理:张铧之

书 记 员:韩 琛

案情简介:

2022年某日,郝某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与吴某(系原告近亲属)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吴某、郝某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郝某承担主要责任,吴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时吴某的农用三轮车没有投保,郝某的小轿车处于保险脱保期,郝某的车辆由本人购买但登记在邻居王某的名下,郝某去世时刚满20周岁,赔偿责任只能在死者遗留遗产范围内承担,郝某父亲身体有病导致家庭困难,本人没有任何遗产。郝某因交通事故去世令人惋惜,遗留的身后之事也复杂纷繁,邻居王某出于好心帮助却无端被牵扯进本案。为减轻三个家庭诉累,妥善化解纠纷,在终南法庭进行第一次调解时双方争执不下未能成功。

此后,法官多次奔走于几个家庭,和他们拉家常,聊生活。最终被告郝某、赵某、王某向原告吴某、白某、曹某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7000元。

典型意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此类案件调解难度较大。本案法官善于从小细节入手,最终以不伤和气的调解方式结案,一案化解三家纠纷。本案宣扬友爱和谐、互帮互助的邻里关系,有助于弘扬“遵礼睦邻”的中华传统美德。司法温度不是纸上谈兵,它真实地存在于我们身边的每个“小案”中,调解并不是“和稀泥”,相比判决,调解更需从“情理法”多维度审视案件,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只有心系群众,融情于理,让人民群众看到法官干警的真心诚心,让他们触摸并感受到司法温度,司法才能更有力量。

 

原告滕某与被告某美容美体服务馆、李某、某祛斑店产品责任纠纷案

——保护消费者权益,让“面子”真正美起来

承 办 人:赵 彤

法官助理:徐 勇

书 记 员:杨思毅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原告滕某花费1500元向被告李某购买美容祛斑化妆品一套。原告使用后面部先后出现肿胀、发黑症状,经李某推荐,原告去被告某祛斑店进行面部修复,经多次护理,症状仍未改善。后经医院诊断为:汞中毒、汞中毒性肾病、炎症后色素沉着,原告总计花费医疗费20672.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化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化妆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某美容美体服务馆、某祛斑店向原告提供的化妆品仅标注了产品名称、重量、使用次数字样,再无其他标识,且部分化妆品外包装为塑料袋、标签为手写、亦未注明产品名称,存在明显瑕疵,被告某美容美体服务馆、李某虽提供了检测报告,但不能证明检测的样品来源于原告使用的产品。被告某祛斑店虽出示了由厂家统一提供的批次产品检测报告,但不能因此证明原告购买的案涉产品是否合格。

综上,被告某美容美体服务馆、李某、某祛斑店仍应就其向原告提供的产品是否合格承担举证责任。最终,由被告某美容美体服务馆、李某、某祛斑店承担对产品质量符合标准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判令被告某美容美体服务馆、某祛斑店向原告滕某分别赔付55758.18元,被告李某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现代女性为美丽付出的花销日渐增多,美容服务逐渐火爆。美容服务提供者常常以“美容秘方”“独家配方”为噱头,但其使用的化妆品外包装上经常存在除名称外再无其他标识的情况,消费者在接受美容服务过程中遭受的案件日益增多,同时维权也成为难点。

该案系关于化妆品的产品责任纠纷,审理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分配举证责任。

化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应当对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消费者只需证明损害后果与使用不合格化妆品之间存在初步因果关系即完成举证。同时作为从事化妆品销售的经营者,在原告反映其使用化妆品过程中存在面部肿胀、疼痛等问题后依然坚持让原告继续使用,属于明知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仍向消费者提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被告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此也提醒消费者,“三无”化妆品莫轻信,理性消费,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共同守护“面子”大事。


编辑:赵佳欣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