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7 20:23:2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黄睿
满怀期待地购入一台轿车,
结果上路才21天,
就被他人撞坏。
那么新车贬值损失
能否获得赔偿呢?
小美和小帅系紫阳县向阳镇的一对夫妻,长年在浙江省宁波市务工。2022年11月21日,小美在宁波以238800元(含税)的价格购买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准备开回老家过新年。2022年12月12日中午,小帅驾驶该车辆返回向阳镇途中,与对向驶来的同镇村民大山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小帅受伤和两车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大山驾驶车辆占道行驶、未确保安全通行造成交通事故发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帅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帅驾驶的车辆被送往安康一汽车公司维修近三个月,产生维修费79746元。因用车需要,小帅在一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汽车使用两个月,租赁费19800元。
因大山的车辆前期已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对维修费79746元进行了全额赔偿。但就该事故造成的小帅车辆贬损、租车费等相关赔偿问题,小帅、小美与大山多次协商处理未果。
2023年8月,小帅、小美将大山和保险公司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大山赔偿医疗费、租车费、车辆贬损费、鉴定费等合计44537.5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承保范围内赔偿上述损失。
紫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大山和该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及认定都无异议,但该保险公司认为租车费、车辆贬损费、鉴定费系间接损失,不应赔付。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帅和小美因车辆维修期间支付的租车费,属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不是间接损失。
关于车辆贬损费,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经过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车辆贬值损失的实现需以贬值达到一定程度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目前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
本案中,涉案车辆购买仅21天就遭遇交通事故,且车辆维修费用占到车辆购置价格三分之一,受损较严重。结合车辆维修情况和鉴定意见书,该车的贬值损失客观存在,鉴定费亦系证实车辆贬损产生的合理支出,故对小帅、小美主张的租车费、车辆贬损费和鉴定费均予以支持。
因大山驾驶的车辆所购买的保险赔付额足够赔付小帅和小美的损失,2023年9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小帅和小美医疗费、误工费、租车费、车辆贬损费及鉴定费等合计44337.5元。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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