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7 20:22:2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良仪、李红梅
“保全特别有效、特别及时,
正是因为保全工作做得好,
完美促成了调解,
案子终于化解了。”
安康某工程公司负责人高兴地说道。
2018年,西安某建设集团中标紫阳县高滩镇某段通村公路硬化及完善工程,后该建设集团将其中部分工程转包给安康某工程公司,并约定该工程尾款为1310000元,由安康某工程公司垫资完成。该工程公司接到工程后将涉案工程全部完成并于2021年12月交付给西安某建设集团。2022年4月,该工程经验收合格。2022年5月,安康某工程公司经结算,确定西安某建设集团还有936647元工程款未支付。后经催要无果,2024年1月,安康某工程公司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诉讼服务中心干警结合安康某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向其释明关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随后,立即启动立审执协调衔接机制。
立案庭法官对该工程公司提交的诉前保全材料及担保材料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无误后,于1月4日作出诉前保全裁定,裁定对西安某建设集团账户资金993478.06元进行冻结,并移送执行。
执行干警在收到该保全案件后,迅速作出反应,于1月5日驱车前往西安某银行对该建设集团在银行的账户存款993478.06元进行了冻结。该账户被冻结后,执行干警及时通知西安某建设集团保全情况。
同时,执行干警将保全结果反馈给案件承办庭高桥法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公司进行调解,告知该建设集团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法律后果,引导其树立诚信意识和契约意识,积极拿出解决纠纷的诚意。最终,双方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西安某建设集团自愿在2024年3月8日前支付安康某建筑公司工程款760215元,如逾期未支付,则西安某建设集团自愿向安康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936647元。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依法解除了该建设集团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编辑:刘一笑
责编:李鹏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