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9 17:33:2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马宓宓
2024年3月27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大河坎法庭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2月,钱某因儿子结婚需要,经中介公司介绍,与张某就位于南郑区大河坎镇的某小区一房屋达成买卖合意。钱某与张某、中介公司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钱某向出卖人张某支付定金2万元,同时约定如因钱某原因解除合同,则钱某应按房屋成交价的20%向出卖人张某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出卖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四处借款及时清结了银行贷款,但购房人钱某却毫无理由地拒绝购买房屋,致使出卖人张某损失扩大。双方多次协商不成,为及时止损出卖人张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大河坎法庭收到诉讼材料后认为该案可以通过诉前进行调解,于是诉前调解员吴晓红立即联系原、被告双方,并邀请中介公司参与调解。调解中,经调解员耐心询问才得知被告钱某因近期家庭出现困难,现无力支付50万元的购房款,所以才拒绝继续购买原告的房屋。在多轮调解过程中,诉前调解员向原、被告双方进行法律宣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出卖人了解事情原委后同意免除钱某部分违约责任。最终原、被告自愿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除定金不予退还以外再由被告钱某向原告张某支付违约金29000元,而中介公司也愿意向钱某退还中介费18000元,这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群众之事无小事,南郑法院坚持发扬“枫桥经验”,把诉前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方式,加强矛盾前端化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强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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