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时利息约定不明确,起诉时主张利息,紫阳法院支持吗?

时间:2024-04-03 09:55:4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唐翔

民间借贷合同往往产生于

相互熟识的主体之间,

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

借贷双方通常只存在一张

内容简单的借条,

甚至对利息都没有约定。

 

2014年4月,紫阳县蒿坪镇李某以投资项目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老王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22年3月,李某向老王偿还2000元,并在借条上备注“承诺2022年年前将本金还清,利息当面面议”。约定期限届满,老王多次向李某索要欠款,李某均以没钱为由推诿还款。无奈之下,老王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8000元,共计158000元。

紫阳县人民法院蒿坪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将开庭传票送达给李某并告知其准时出庭应诉,但李某拒不到庭,法庭遂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某向原告老王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李某应当向老王履行还款义务。

对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认定,法院认为,李某向老王借款50000元,在借款后向老王共计偿还2000元,应遵循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李某在借条上载明“承诺2022年年前将本金还清,利息当面面议”属于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因此,老王主张双方口头约定2分利息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李某向老王清偿的2000元认定是对老王借款本金的偿还,故李某下欠借款本金为48000元。

对老王主张李某自借款之日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108000元,双方对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但李某承诺于2022年年底偿还本金,现未按照约定履行,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即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45%支付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2024年3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向老王偿还借款本金48000元,并自2023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编辑:许沥心

责编: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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