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西安未央法院首次适用涉彩礼新规

时间:2024-04-03 17:06:5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薛晨亮

 

近日,西安未央法院民事审判四庭首次适用2024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史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22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恋爱期间,赵某在节日、生日时多次向史某支付红包共计1万余元,在双方登记结婚前赵某按照当地习俗向史某给付现金彩礼18.8万元并购买价值3万余元的“三金”首饰。由于夫妻矛盾,赵某搬离住所,分居至今,史某诉至未央法院要求离婚,赵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其返还全部彩礼、“三金”首饰及在恋爱期间其支付的红包,双方分歧较大,且存在对立情绪。

承办法官结合案情及双方婚前所在地风俗,认定赵某以促成双方结婚为目的给付史某18.8万元与购买“三金”首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彩礼范畴,认为上述财产应认定为彩礼。但综合考虑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事实,同时考虑彩礼数额已近给付彩礼一方所在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彩礼数额较高,应予以返还,综合考虑本案实际,判决史某返还赵某彩礼9万元。关于赵某主张双方恋爱期间其向史某在节日时给付的红包亦属于彩礼范畴应当返还的诉请,双方恋爱期间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节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金及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故赵某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本案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在婚龄较短的情况下,易造成双方利益失衡并“引爆”社会舆论。在涉彩礼案件的审理中,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既要达到个案公平也要达到教育一片的效果,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让彩礼回归“礼”,助力移风易俗。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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