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损路面绊倒人,自认倒霉?听法官这样说

时间:2023-01-11 18:40:5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在不平整的路面步行导致摔伤的事情并不少见,一般不少人会自认倒霉,但有更多的人需要一个“说法”,那么今天来看看碑林法院刘彧法官对一个侵权案件的处理。

案情回顾

原告柏某为第三人高某雇佣的保姆,2021年10月某日,柏某抱着高某的孩子与高某一同去往花鸟鱼虫市场,在横穿一条道路时,因专心照顾怀中幼儿,没注意到路面的一处坑洼而被绊倒,致使脚踝、腿骨骨折。原告认为,被告某建设发展公司与某住建局分别作为该路段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对其路面负有养护和管理义务,现因路面不平导致原告摔伤,被告某建设发展公司应当负赔偿责任,被告某住建局应当负连带责任。被告某建设发展公司辩称,自己受被告某住建局委托,在该路段实施通信架空线落地工程,并与案外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该公司进行具体施工,双方约定了安全施工条款,出现人身损害应由该公司赔偿,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住建局辩称,自己不是涉案道路安全保证义务主体,其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庭审中查明,涉案路段由被告某住建局委托被告某建设发展公司,在该路段实施“三改一通一落地”通信架空线落地工程,并发函明确管道建成后归某建设发展公司所有。后被告某建设发展公司与案外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完成后,该公司并未将路面填平。庭审后,法官当即实地走访了事发路段,发现致使原告受伤的坑洼处较为显眼,且该路段两旁的人行道狭窄,经常被沿街商铺摆摊占据。

本案中,涉案路段的施工单位在竣工后未将路面填平,且被告某建设发展公司疏于检查、养护,导致坑洼地带长期存在,存在明显过错,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怀中抱有婴儿的情况下更应具备自我保护及防范意识,其横穿马路时更应具备审慎义务,对机动车道路上可能的风险也应具备相应认知,加之事发时为白天,光线较好,涉案坑洼处在马路中较为明显,一般行人稍加注意即可避开,故其在主观上存在过失。某住建局并非实际侵权人,对造成路面坑洼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由原告柏某自行承担70%责任,被告某建设发展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道路的日常维护关系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道路管理单位、部门要加强对道路的巡查,及时检修、养护道路,尽到公共管理职责。一般老百姓在走路时因道路坑洼摔倒受伤,应确定涉事路段的实际管理者、施工者,并据此找到责任者,向责任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注意自己是否尽到了安全谨慎义务,“莫因一失足,而招百天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樊婧

责编: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