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用修复机制促营商环境提升——碑林法院发出首份《信用修复证明》

时间:2023-01-17 17:25:2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感谢法官对我公司经营实际困难的理解,有了这份《信用修复证明》,公司就能正常参与融资信贷活动了。”2023年1月11日,陕西某医药有限公司向碑林法院执行法官张婷、杨晓军送来锦旗,感谢法院帮助其进行信用修复,为其消除了在信贷、招投标等方面受到的不利影响。这是碑林法院发出的首份《信用修复证明》,也是碑林法院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探索信用修复机制,对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给予正向激励的“第一案”。

 

碑林法院在执行周某某与马某、卢某、陈某某、陕西某医药有限公司、西安某百货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作为被执行人之一的陕西某医药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房屋负有配合腾退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陕西某医药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义务,主动将涉事房屋门店关闭、腾空房屋,并将房屋钥匙全部交至法院。尽管其已将自己义务履行完毕,但其余被执行人仍有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作为同一案件被执行人,该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融资贷款时被告知“不能有未履行完毕的民事案件”。执行法官得知后,充分考虑该公司现实经营困难,以及其已将自己义务履行完毕的客观现实,决定帮助该企业渡过难关,向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消除因其他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而对该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促使其早日步入正常经营轨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20条,“失信信息被屏蔽后,其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尽管在本案中陕西某医药有限公司未被采取失信惩戒措施,但其涉及执行案件的信息依然为企业信用造成了不利影响。 碑林法院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出《信用修复证明》,不仅起到修复信用的作用,也是鼓励和引导其他被执行人杜绝失信行为,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正向激励。

 

企业信用修复能够引导失信企业主动纠错、重塑信用,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碑林法院将进一步推进《信用修复证明》随案发放制度,探索信用修复和正向激励机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走出经营困境,树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导向,实现司法推进社会信用机制健全和胜诉当事人权益保障的双赢。


责编: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