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西安莲湖法院1案例入选2023年西安中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时间:2024-04-26 17:26:2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陈丽娜 徐萱

4月25日,西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人民法院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莲湖法院办理的某视光科技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与卢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入选。该案由西安莲湖法院民四庭员额法官陈丽娜独任审理。

 

案例四

商业特许经营也就是大众俗称的“加盟”,该种经营模式既是企业快速发展和低成本扩张的有效途径,也使经营者能够获得企业的指导、技术支持及业务培训等服务,这种双赢的经营模式被赋予良好的经济前景。基于视力矫正类商品的特殊性,消费者通常基于对品牌的信赖,选择在加盟店选购,但是要注意了,在加盟店购买的眼镜也有可能是假货。小王经营的眼镜店“挂羊头卖狗肉”,销售假冒的“视某美”牌眼镜,没想到被商标持有者发现,被啪啪打脸。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们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A公司是一家全国知名的视光公司,其经营的“视某美”牌眼镜产品家喻户晓。被告小王经营一家眼镜店。2019年9月,A公司和小王签订《合作协议》,授权小王在其经营的眼镜店内销售“视某美”全焦轴控镜及系列产品,在协议有效期三年内,小王不得加盟或经营任何其他与A公司业务类似的第三方的项目或产品,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创立品牌,经营与A公司业务相类似的项目或产品,否则将取消小王的代理资格并一次性赔偿A公司不低于100万元。协议签订后,小王将眼镜店门头变更为“视某美眼镜店”。2022年9月,A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小王在其经营的加盟店铺中销售非A公司生产的“视某美”产品,遂将上述行为公证后,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A公司损失、违约金及合理支出共计42万元。

小王表示:“我就卖了一个眼镜,你让我赔40多万?”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小王和A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在协议有效期内,小王应在其经营的眼镜店内销售A公司生产的“视某美”产品。现在小王不但在店铺内销售与A公司业务类似的第三方产品,且销售的“视某美全焦轴控镜CⅡ”与正品不同,系假冒产品,小王的行为构成违约。

法院综合考虑小王的违约情形、案涉产品售价等因素,判决小王赔偿A公司违约金(含合理费用支出)26万元。宣判后,小王不服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加盟创业作为投资周期短、效益高、无需太多经验的运营模式,受到很多年轻创业者的青睐,加盟品牌前,先来了解一下关于特许经营的法律知识:

1.如何判断自己加盟行为是否属于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的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许可的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2.被特许经营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应当注意什么?

对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履行好审查注意义务,仔细研判合同关键条款,包括被特许人店铺选址、装修要求、相关证照办理、保证金返还、双方间经营利润的提成、违约责任等。被特许经营人在作出投资决定前,应当对相应的后果及市场风险有一定的认知和研判,切不可仅凭特许人的广告宣传冲动投资,最终人财两空。


来源:西安莲湖法院

编辑:许沥心

责编:李鹏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