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6 17:34:5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喆
夫妻财产是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承受家庭负担、进行生产和日常消费的重要保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当事人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财产分割,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了解这一特殊法律规定。
案例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019年6月,黄某与罗某结合成为夫妻。2021年,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黄某、罗某夫妇所居住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根据征收工作要求,黄某与相关部门协商沟通后,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收到了房屋征收补偿款95万余元,但黄某并未将此情况告知其妻子罗某。此后,黄某将存储在名下的全部补偿款悉数转移,并与朋友外出游玩、前往澳门赌场参与博彩活动。2021年6月,罗某在未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下,以其丈夫黄某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分割夫妻婚内共同财产。
本案中,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95万余元补偿款,该款为夫妻共同财产。黄某将获得的补偿款悉数转移,随后用于个人高消费、游玩、参与博彩活动,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共同共有人罗某的权利。罗某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罗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孙某与陈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平时各自在外打工,聚少离多。2021年6月,孙某确诊癌症后开始住院化疗,陈某从外地赶回家照顾。期间,支出医疗费11万余元,后续还需大量治疗费用。孙某原本指望还有20多万元的存款用来治病,谁想到生病前后这段时间,陈某提取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21.5万元,还说用在旅游、还款和家里开销。孙某因后续治疗所需费用无着落,在未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下,以其妻子陈某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婚内共同财产。
本案中,陈某作为孙某的配偶,负有法定扶养的义务,却在孙某患重大疾病后,短时间内取现大额银行存款,且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款项支出的合理用途,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嫌疑。现孙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孙某诉讼请求。
案例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存在法律规定应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当事人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孟某与梁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生育两名子女。婚后双方因子女教育及经济原因发生争执。2022年3月孟某起诉梁某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驳回孟某诉讼请求。2022年6月孟某再次起诉梁某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孟某第二次起诉离婚未满6个月时间,法院驳回孟某起诉。2022年6月,仍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孟某起诉梁某称孟某自结婚至今每月向梁某交付部分工资,现孟某需要为父母买房改善生活条件,梁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拒不出资,故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婚内共同财产。梁某称自己未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孟某向其支付的工资均用于家庭日常支出及抚养两名子女日常生活。
本案中,孟某并未举证证明梁某有存在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等相关行为,以及梁某在主观上存在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同时梁某已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进行解释说明,并不存在明显违反常理的情形。因此,孟某要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不足,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多、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观念的变化,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日益增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了特殊条件下允许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作为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恶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原告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身患重大疾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治疗疾病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来源:西安碑林法院
编辑:刘一笑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