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丨糖葫芦遭遇侵权?我买的是真是假?

时间:2024-04-26 17:38:2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以下两款糖葫芦包装

你能分得清哪一款是正品吗?

 


 

一些商家未经权利人同意

擅自使用与知名品牌相近的

包装误导消费者

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案情回顾

石家庄喜识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识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成立,“喜识”作为旗下主营品牌,主打有手工冰糖葫芦、炒酸奶等产品,并陆续在全国发展了多家连锁店。原告创作设计出了“喜识吉祥物”“SO HAPPY TO 喜 YOU”等且衍生出许多产品系列,并于2021年3月8日将名称为《喜识吉祥物的图形》作品(以下称“涉案作品”)进行备案登记,在其销售的小串冰糖葫芦包装盒、炒酸奶包装盒、手提袋等经营用具上也均有体现,相关消费者也已对“喜识”和“喜识吉祥物”产生了一定的关联性。

图片源自网络

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丁大毛糖葫芦店(以下简称“丁大毛糖葫芦店”)未经原告同意,在其线下线上(大众点评等APP)经营的“丁大毛糖葫芦”店铺装潢及经营用具等多处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经比对,被告在“大众点评APP”商户相册中上传的照片显示其在店面装潢背景、产品包装盒及包装袋中使用的标识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喜识吉祥物的图形》在形状、表情、颜色等方面高度近似。喜识公司认为,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损害了其品牌形象,严重侵害了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

灞桥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美术作品《喜识吉祥物的图形》以糖葫芦造型为基础,给每粒糖葫芦点缀眼睛、鼻子、嘴及四肢,增加一些拟人化的表情和动作,使其具有更丰富的形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图片源自网络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店铺装潢、冰糖葫芦包装袋及包装盒、炒酸奶包装盒、大众点评宣传照上使用了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高度近似的标识,且其虽抗辩称店铺的装修来源于代理商并提交了《丁大毛冰糖葫芦店投资合同书》及《丁大毛原材料清单表》,但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其在经营中使用的图案的明确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对著作权人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因原告未提供具体经济损失,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类型及独创性、侵权情节、包装对于糖葫芦销量的贡献率、被告的使用方式及原告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2500元。

综上,灞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费用共计2500元。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商业道德,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若为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将自己的产品套上知名商品的“外壳”进行销售,终究难逃法律的严厉制裁。灞桥法院将持续积极探索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新途径,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以公平竞争活力激发社会创新动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来源:西安灞桥法院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