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8 10:30:2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陈丽娜 徐萱
知产案莲说·案例六
案涉品牌“剑南春”是获得消费者高度认可的知名白酒品牌,也是消费者在购买白酒时的重要选择,更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点对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不但侵害了品牌方的权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更破坏了良好的营商环境。A公司销售了6瓶白酒,法院判赔100000元,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3日,西安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A公司涉嫌销售侵害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故对被告A公司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将白酒扣押。2021年6月7日,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扣押的6瓶剑南春白酒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书》,认定该6瓶白酒属假冒产品,非原告公司生产。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被告A公司及其实际经营者小A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侵权损失费。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上述扣押的6瓶白酒进行鉴定,确认案涉侵权白酒属于假冒产品,被告A公司的销售行为属于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小A作为A公司案发时的实际经营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A在其运营的酒业公司中售卖假酒,加剧了售假行为的隐蔽性,同时更扩大了售假的利润空间。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被控侵权产品售价等因素,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含原告合理费用支出)100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对商标权的保护分为行政、民事和刑事三种手段,三种方式缺一不可,构建知识产权立体保护格局。“剑南春”是我国著名白酒品牌,享有较高的商誉和知名度。A公司作为专门酒业公司,销售假冒“剑南春”商标白酒,侵害了剑南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即使承担了行政责任,也不能免于民事侵权责任。
经营者应对其经营场所内所售商品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西安莲湖法院
编辑:许沥心
责编:李鹏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