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未央法院1案入选2023年西安中院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件

时间:2024-04-29 18:13:5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博生

 

4月25日上午,西安中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暨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3年西安中院知识产权保护15大典型案件。其中,西安未央法院审结的被告人孙某某、朱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案入选。

裁判要旨:

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若拟提起公益诉讼,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是第9571597号“七度空间”商标注册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新农中兴皮件厂是第1295248号“ABC”商标注册人,2018年3月27日,广东景兴健康护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受让取得该商标。

被告人孙某某自2020年5月起与微信号为“wxid _wOivag57mvn722”,微信名为“陈生恒安”的人取得联系,在明知该人提供的是假冒注册商标卫生巾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低于市场进货价的价格购进“七度空间”、“ABC”卫生巾并加价出售给附近城中村的商店。被告人朱某某明知其妻孙某某销售的卫生巾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帮助孙某某向购货方送货并收取货款。2020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孙某某租用的平房内扣押未销售的假冒“七度空间”、“ABC”注册商标的卫生巾共计1504箱,货值金额280432.54元。

检察机关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孙某某、朱某某在西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311742元。

审判: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朱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本案中,实际销售价格和标价均无法查清,故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结合价格认定结论书可以确认尚未销售部分的货值金额为280432.54元,该金额已超过15万元,因此被告人孙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生活,朱某某在明知孙某某购入并销售的是假冒卫生巾的情况下仍帮助孙某某送货并收取货款,其与孙某某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共同的故意,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未参与进货,仅在孙某某的安排下参与送货和代收货款,在本案中仅起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是从犯,且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

被告孙某某、朱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依法赔礼道歉。被告孙某某、朱某某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其自认可确定实际销售金额至少为1500元,故应支付赔偿金4500元。遂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朱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孙某某、朱某某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假冒七度空间、ABC牌卫生巾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予以销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孙某某、朱某某对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在西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孙某某、朱某某连带缴纳赔偿金四千五百元。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西安未央法院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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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