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30 11:59:0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李艺华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5日清晨,李某某前往A洗车店洗车时,发现张某某的陕F59XXX的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停放在A洗车店洗车位上,A洗车店老板周某让李某某倒车挪动张某某车辆时与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的杨某某无证驾驶的陕FPY1XX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镇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李某某在倒车过程对道路动态观察不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陕F59XXX车辆所有人为张某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均在保险期内。杨某某要求保险公司、A洗车店、李某某、张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82896.28元。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某不是合法驾驶人拒绝在商业险内赔付,A洗车店老板周某认为不是其驾驶车辆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认为其受A洗车店委托挪车应由A洗车店承担责任,张某某认为该交通事故不是由本人造成的,拒绝使用车辆投保的保险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张某某将陕F59XXX号车辆开至A洗车店进行清洗,自车辆交付洗车店时起,双方的洗车服务合同关系成立,A洗车店老板周某即对陕F59XXX号车辆享有洗车服务期间的暂时管理支配权,这符合日常生活中顾客洗车的交易习惯及生活常理。车辆在场地清洗过程中因服务需要而进行挪动亦属正常情形,故周某让持有合格驾驶证的李某某在洗车场所挪动车辆的行为,应视为经张某某允许同意由周某管理支配其车辆,故李某某挪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故对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赔付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A洗车店因自身经营洗车服务,对该车辆负有管理义务,在委托李某某进行挪车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管理不善责任,李某某作为实际侵权人,故A洗车店和李某某分别按照60%和40%承担赔偿。张某某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付408334.41元,A洗车店及李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保险公司已履行到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侵权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按照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交易惯例,洗车服务包含了车辆保管、冲洗、移动等服务,车主将车辆交给洗车店清洗时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为了规避洗车挪车过程中出现机动车交通事故,广大驾驶员除了选择一家正规的洗车店外,也要注意行车安全问题,不要把车钥匙丢给洗车店,待车辆清洗完毕后及时开走车辆。同时洗车店在其管理过程中也应加强安全意识,规范洗车管理,维护自身及洗车车主的权益,避免安全隐患的发生。
来源:镇巴法院
作者:李艺华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