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6 17:08:2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三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司法职能作用。
案件详情:
原告为某保险公司业务员,为完成考核任务,为自已购买了两份责任保险,并且签订了保险合同,在保险签订两年之后原告因病死亡,原告妻子故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其在购买保险前未告知其有重大疾病,属于故意隐瞒重大疾病事实购买保险合同,拒不理赔并且认为应该解除合同,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法官审理:
通过庭审,承办法官段哲发现原告与被告的争议焦点在于关于本案保险事故的认定。原告投保时虽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脑出血,但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告抗辩原告死亡与投保前疾病存在关联性,当庭未出示证据,故不予支持,为有效化解该矛盾,第一次开庭前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沟通调解,在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心里预期的情况下,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断努力,将互不相让的原被告重新拉回到同一平面,通过一次次的耐心沟通,不断拉近双方的距离。在经历多次沟通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调解,被告免除原告应向被告公司缴纳的两期保费,并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一次性了结案件,至此案结事了,避免了纠纷冲突。
民事案件无小事,段法官办理的大多是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案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段法官始终注意依法维护相对弱势的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相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针对民事纠纷呈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确定了多元化化解纠纷的审判理念,用实际行动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到实处。
来源:三原法院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