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8 17:15:2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李会 张贵贤
雇佣关系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关系,施工过程中导致自身或他人受伤时有发生,但若是一起干活过程中致使另一名工友受伤,那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呢?近日,城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张某与李某、王某系村民关系。2023年4月10日,张某雇佣李某、王某砍伐树木,王某负责砍树,李某负责剔树枝。王某、李某二人在工作时,因距离较近,两人之间没有障碍物可以相互看见。期间,王某在砍一棵树时因没人拉树,导致树木失衡倒地,砸伤正在工作的李某。李某受伤后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其中张某垫付医疗费20000元。李某出院后就受伤赔偿事宜与张某、王某协商未果,李某便将张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雇佣李某、王某从事砍伐树木的工作,约定每人每天200元工资,张某现场安排工作,张某与李某、王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作为接受劳务方,负有保障雇员安全和劳动保护的义务,而张某在工作过程中未强调过安全事项,没有提供安全措施,导致提供劳务的李某受伤,故张某对李某的损失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了解砍伐树木的危险性,但在从事伐木工作时无相关作业资质,未佩戴安全设备,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故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酌定由张某承担70%责任,李某承担30%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法院对王某应当承担责任的部分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王某在砍树时未对现场进行清场,未对树木倾倒的方向进行预判,树倒后造成李某受伤,存在相应过错,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后,酌定王某在张某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40%的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城固法院
作者:李会 张贵贤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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