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4 09:51:0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朋友求助
全力以赴,“两肋插刀”
款贷了,钱给了
朋友却“消失”了
该怎么办?
近日,西安鄠邑法院审理了一起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而转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兄弟,我这次实在是困难,你看,你这次在‘微粒贷’借钱后,再一还,我估计你下次借贷额度能涨到10万元,甚至十几万元额度,这样我的困难能解决了,你的贷款额度也能提升了。”
为了朋友义气,徐某在自己银行账户没钱的情况下,听信“好心”的朋友余某的“花言巧语”,在“微粒贷”网贷平台分两次贷款6万元后借给余某,余某也承诺按照“微粒贷”分期还款的本金和利息每月给徐某还款。谁料余某仅仅还款几个月,便“消失”不见。现徐某将被告余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同时按照“微粒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本案中,徐某在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给被告余某,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余某从徐某处取得的款项,应当向徐某返还,余某已经归还的部分借款,应当扣减,对徐某要求余某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将贷款转贷他人,不仅违反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也违反了贷款时所承诺的贷款用途,更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此外,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转贷人还可能犯高利转贷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一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编辑:赵佳欣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