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6 09:28:4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商标权人成功获赔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案情回顾
人民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系“人民音乐出版社”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6类,处于有效保护期限内。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某艺术培训学校系声乐、乐器类培训机构,其对外销售的《哈农钢琴练指法》和《拜厄钢琴基本教程》图书的封面及扉页上印刷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人民音乐出版社”标识,人民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以此为由,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元,并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人民音乐出版社商标
法院审理
灞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人民音乐出版社”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目前在有效期内,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售卖的图书使用“人民音乐出版社”,客观上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构成商标性使用。本案中,被告未经授权许可,在其店铺销售了使用“人民音乐出版社”字样的图书,造成混淆,构成对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的涉案图书经多年出版发行,在学习钢琴者中已具有相当影响力,原告出版的乐谱装帧也有其独特的设计风格,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且“人民音乐出版社”也已与原告形成稳固的对应关系,是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被控侵权图书使用了与原告近似的名称及装帧,易使读者误以为该图书来自于原告,产生混淆,被告未经授权销售被控侵权图书,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赔偿数额,鉴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时间、规模及所处位置、主观过错、被控侵权图书价格、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将赔偿数额酌情确定为5000元。
综上,灞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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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灞桥法院
责编| 郑黎波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