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南郑法院】“如我在诉”家事审判篇之九:支持“家务补偿” 维护婚姻平等

时间:2024-05-15 17:21:2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叶青、杨楠

 

5月14日,汉中南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一起离婚纠纷,促使双方就“全职妈妈”提出的家务补偿金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肯定了家务劳动对婚姻家庭的贡献和价值,有力维护了离婚时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结婚多年,双方婚后一直维持“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后来通过试管婴儿孕育一女后,李某为了更好的抚养照顾女儿,放弃工作一心围着家庭转,几乎承担了全部的家务劳动。后双方因理念不合频繁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失和,双方渐行渐远,都有了离婚的想法,却因子女抚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自己婚后放弃工作,为家庭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也承担了全部的家务劳动,现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孙某应对其进行经济补偿。诉前调解过程中,孙某表示同意离婚,就子女抚养问题也与李某达成一致意见,但认为李某婚后是自愿“主内”,自愿放弃事业在家带孩子,并承担家务劳动,所以提出的家务劳动补偿没有依据。承办法官与诉前调解员组织双方“面对面”诉不平,“背靠背”解心结,多次向孙某释明,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无形的,孙某在事业上取得的成就离不开李某为其提供的温馨、舒适的家庭服务,双方在家务劳动负担中明显失衡,李某在照顾家庭和抚养子女方面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是对个人成长与发展的牺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明确肯定了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离婚时一方因抚养孩子、照顾老人、料理家务、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对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李某主张获得家务劳动补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过法官暖心普法,孙某也意识到自己曾经的“岁月静好”离不开对方的“负重前行”,夫妻感情虽已末路,但李某为家庭的付出和牺牲应当得到尊重。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孙某自愿向李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即离婚经济补偿30000元。至此,这起因家务补偿金引发的离婚“拉锯战”得以圆满化解。

养儿育女,照顾家庭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夫妻一方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以及照顾家庭付出更多家务劳动,其为家庭的付出和贡献相比另一方带来的经济价值往往容易被人忽视,但是家庭的幸福离不开家务劳动创造的隐形价值,尤其是家务劳动分配严重失衡的情况下,一些“全职妈妈”或“全职爸爸”,因为抚养子女照顾家庭牺牲了自己的就业和发展的机会,导致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收入,离婚时该方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一方面明确对家务劳动无形价值予以肯定,赋予家务劳动负担较多一方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力,另一方旨为解决家务劳动分工不均衡引发的夫妻发展,付出与回报失衡问题,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平衡夫妻双方在家务劳动分工上的不平衡,促进建立男女平等、互信互任、互相扶助的良好婚姻关系,从而推动优良家风的建立。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供稿:汉中南郑法院

作者:叶青、杨楠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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