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6 20:19:4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郑毅
春暖花开季,
旅游正当时。
选择跟团游,
出发前遇到突发状况不能出行,
可以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吗?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为其和老伴在被告某旅行社报名了跨省双飞游。行程开始前一天,刘某老伴因身体原因无法如期出行,刘某遂向旅行社申请退团并要求退回两人的所有团费,在与旅行社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旅行社辩称,系原告自身原因导致其无法出行,原告违约,旅行社不存在任何过错,且二人的机票、酒店、团餐、大巴车等费用旅行社已经实际支出,故不同意退费。
庭审中,经对原告提交的其老伴的病例、团费支付凭证,被告提交的机票、酒店等费用支付凭证举证质证后,法庭了解到原告并非恶意解约,被告旅行社也确实为原告支出了交通、住宿等相关费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官耐心为双方调解,后旅行社将尚未发生的费用当庭退还给原告,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游客在报名参加旅游项目前应充分评估自身的健康状况,签订合同前要看清楚行程安排、违约责任条款等内容,对于不明白的地方一定要当面询问清楚。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规范工作流程,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同时,妥善保存各类凭证,包括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游客告知不能履行合同时,旅行社应整理、提供损失凭证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积极协助游客办理可退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来源:西安碑林法院
作者:郑毅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