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0 17:00:0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葛钰瑶
【案情回顾】
钱某(女)和石某(男)于2013年7月1日办理登记结婚。2017年石某和韩某认识,后来两人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石某多次通过其个人账户向韩某转账汇款达220万元。后来,石某和钱某起诉韩某,要求韩某返还上述财产。审理中,韩某辩称款项属于赠与,况且这些款项中有一部分是石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同时石某有权处分自己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也就是共同财产的一半,对这些财产石某和钱某无权要求返还。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石某的汇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石某在案件审理中确认所汇款项为夫妻的共同财产。韩某也没有举证证明石某的汇款是个人财产。同时,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没有份额的区分,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另外,石某对韩某的汇款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做的重要处理既没有征得钱某的同意,也没有得到她的追认。因此,石某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全部无效,韩某应当将220万元全部返还。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来源: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