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2 12:25:1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戊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神木市某工业园区出发,行驶至加油站营业室时,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某中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25mg/100ml,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厅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戊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01.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戊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戊某此次醉酒驾驶系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戊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戊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警示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提到机动车人们想到的是小轿车、半挂车等车辆,容易忽视“二轮摩托车”这一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二轮摩托车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车辆,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并办理机动车牌照。
本案中,被告人戊某在明知自己饮酒且自身不具备驾驶资格与条件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应从重处罚。本案的判决严厉打击了“醉驾”、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为酒后心存侥幸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驾驶人敲响警钟,同时也维护了公共交通道路安全。另一方面,提高了大众的法律意识,加深了人们对于“机动车”这一法律名词的认识与理解。
来源:神木法院
通讯员:邱小媛
编辑:刘一笑
责编:康爱国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