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行动、两措施”‖一封来自被告人的感谢信

时间:2024-05-24 09:53:3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芸祎

5月22日,一封言辞恳切的感谢信被交到王维君法官手中,代理律师代当事人及家属转达了对审判长史丽妮,审判员何向阳、王维君的感激之情,与感谢信一同送到的,还有一面锦旗。

 

信中如此写道:

“向合议庭的所有人员表达我深深的敬意和感谢,是你们的人性化审判再一次感动了我,是你们的不放弃挽救了我,是你们对工作认真负责的精神使我获得了宣告缓刑的判决……我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无比后悔……我保证接受教育,不再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痛改前非,好好做人……”

 

2024年3月15日,长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系长安法院受理的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西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安培华学院等高校师生及媒体代表共计400余人旁听了案件庭审。

 

【案件详情】

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期间,被告人安某甲在宝鸡周边饭店与废品回收站收购“西凤”系列空酒瓶及废弃包装盒,在自己家中将从当地酒厂低价购入散装白酒重新灌装制成假冒“西凤”系列商标的假酒进行销售。被告人王某某从被告人安某甲处购得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在明知所销售白酒为假冒“西凤”系列商标的白酒商品的情况下,再加价向被告人安某乙进行销售,从中获取违法所得7.7万余元。

被告人安某乙从王某某处购得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在明知所销售白酒为假冒“西凤”系列商标的白酒商品的情况下,再加价出售至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某烟酒店,最终由该烟酒店向社会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从中获取违法所得1.7万余元。

【案件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达8.5万余元,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某、安某乙在明知的情况下,销售假冒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西凤”系列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15.6万余元、17.1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根据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认罚和悔罪态度,采取教育挽救的方针,引导被告人通过切实行动弥补自身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违法后果,同时督促和指引被告人充分全面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内容,最终促使商标权遭到侵害的权利人与三被告人分别达成刑事谅解,弥补了因犯罪行为造成的利益损害,促成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的修复。三被告人真心悔罪,公开发表了悔罪致歉和召回假冒商品的声明,并郑重做出日后不再从事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明确承诺。公益诉讼起诉人亦对三被告人的履行行为予以认可。

考虑到三被告人各自量刑情节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内容履行情况,且均已取得商标权人的谅解,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安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安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该案于2024年5月9日公开宣判,现已生效。

该案通过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合并高效审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民陪审员充分参与、组织高校师生旁听庭审等方式,有效发挥了打击违法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普法宣传教育的多重作用,是法院践行能动司法履职的生动体现,真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长安法院将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审判机制,高效配置司法资源,促进民事赔偿、行政履职、刑事追诉依法协同,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长安法院

作者:张芸祎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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