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碑林法院:“全流程调解+督促履行”,高效解纷助力执源治理

时间:2024-05-24 19:12:3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曲一铭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从来都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动力和实际的行为标准,印在每一位法院人的心上,落在每一宗司法案件中。

西安碑林法院的法官们始终坚持“如我在诉”“到我为止”的司法理念,坚持以“能调尽调”为工作原则,以“调矛盾、化纠纷、真兑现”为工作方针,不断强化全流程调解工作的开展,积极引导当事人调解后当庭履行,提升案件调撤率和及时履行率;发挥能动司法,加强执源治理,开展结案后回访工作,督促义务人自觉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从而减少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案件数量,将纠纷化解在源头,将权益落在实处。

近日,碑林法院速裁庭李新元法官团队两日内成功化解8件案件,其中“调解+当庭履行”3件。

原告主张全额退,被告辩称未违约

原告齐某经朋友介绍在被告某数码公司报名学习PS技术,原告诉称被告未履行教学义务,要求全额退款。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约履行部分教学义务,后续不再履行系因原告自身原因不愿继续学习的事实,其不同意全额退款。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综合全案审理情况对原被告进行了“背对背调解”,以浅显易懂的法律知识向双方释法明理后,原告主动减少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退还一半费用,双方虽就调解金额达成一致,但被告表示其只能等到下个月才能向原告退款,原告担心调解书变成一纸空文。为避免小标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官再次给被告做工作建议被告及时主动履行义务并告知相应的风险,最终被告采纳法官的建议,当庭向原告履行了退款义务。由此,原告胜诉权益第一时间得到兑现,切实减轻了诉累。

留学服务未成功,合同目的未实现

原告周某与被告某留学咨询公司签订留学服务合同,合同履行期内被告没能帮助原告申请到合同约定的院校,双方对是否应当退款各持一词。第一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剑拔弩张,互不让步,法庭调解失败。李新元法官考虑到虽然案件标的不大,但一经判决可能会不利企业的后期发展,遂庭后多次与原、被告进行电话沟通,平复当事人的情绪,耐心的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在原告与被告就退款金额初步达成一致后,又积极与被告就付款时间进行沟通,但原告始终担心被告不能按时向其履行付款义务,法官遂又与被告沟通协商是否能够当庭履行,在法官的几番沟通下,最终被告当庭向原告退还了10000元培训费,双方握手言和,再无争议。

房屋租赁引争议,押金退还遇阻力

原告康某与被告某住房租赁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退还押金及剩余水电费用均未果,后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某住房租赁公司对原告所述的案件事实认可,但认为原告退房时屋内物品有损坏必须在押金中予以扣除。基于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标的较小,双方争议不大的情况,法官在听取原被告双方意见后,对扣除金额进行居中调解,最终促成原被告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为避免调解方案落空,当事人启动执行程序增加维权成本,法官积极做被告工作,告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风险,劝解当事人及时履行,最终在法官的沟通下被告当庭向原告履行了退款义务。至此,案结事了。

“如我在诉”是躬身入局,将心比心;是聚焦公正,抓实效率;是能动司法,善意司法。今后,碑林法院将继续坚持把老百姓的难事当自己的家事来办,以“如我在诉”的要求紧紧锚定“案结、事了、人和”的审判执行工作目标,狠抓“结案前调解工作”,持续加大全流程调解工作力度,积极探索调解工作新思路、新措施;狠抓“结案后履行工作”,跟踪回访案件履行情况,及时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进一步提升“审执结合”的工作力度,推进“执源治理”工作走深走实,切实减少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案件数量,发挥由“末端执”转“源头治”的功效,缩短当事人兑现胜诉权益的时间,从而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根源性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西安碑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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