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8 09:37:0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购买金手镯时,在试戴过程中手镯被捏至变形,金店要求赔付5000元,这到底是正常行为还是“碰瓷”式营销呢?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速裁庭俱艳妮法官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日,刘某陪同女友到一家知名金店选购结婚用的“三金”,映入眼帘的就是一只25克重价格16000元黄金闪闪的金镯,刘某指示店员取出为其女友进行试戴,店员随即从商品橱窗中取出金镯,但目测尺寸太小不适合刘某女友,便将该金镯放置在柜台台面上,示意刘某女友可以挑选其他适合自己的金镯。此时,刘某拿起先前放置在柜台上的金镯后握于掌心测试其质量,用手一捏该金镯即发生变形。店员看到此情形,立即向老板汇报,金店给出解决方案,刘某要么将该金镯按照原价购买,要么赔偿工费1700元。刘某认为该两种解决方案均不妥,故未答应。时隔数日,金店作为原告将刘某起诉至法院,称由于黄金手镯的特点和古法金工艺的特点,该金镯的变形程度,只能作为金料回收。原告称根据起诉时上海黄金交易所金价计算,不算回收要手续费的情况下,损毁后残值最高为11000元,损失达5000元,故要求被告赔偿金镯损失5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并未尽到告知义务和提醒义务,被告拿起手镯后原告店员没有及时提醒制止,且未提前告知该手镯为空心,故原告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且原告计算的损失金额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
经审理查明,案涉金镯为后壁空心足金手镯,含金量为999‰,具有质地柔软的特点,被告作为理性的成年人,用手测试金镯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将金镯捏至变形,其行为存在主要过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构成侵权,原告有权向侵权人即被告主张赔偿损失。被告选购金镯进行试戴,销售人员应当根据试戴人的条件给予正确的建议和指导,并告知试戴人商品的属性且对金镯进行妥善的保管,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该谨慎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判令由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关于本案金镯价值的确定,原告主张案涉金镯只能作为金料回收,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案涉金镯轻微变形,本院参照该金镯的工费认定原告损失为1700元,故以此金额确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的损失为1360元。本案判决书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该判决现已生效,且被告已按判决书履行完赔偿义务。
来源|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责编| 马宁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