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30 10:23:4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汤琳
“我叫王大美,他们都知道,平常他们都这样叫我的。身份证上王红,是父母给我起的名字,法官请你相信我。”王红真切地向法官表示。
勉县人民法院近日受理王红与李荣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支付令一案,法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李荣出具的借条上载明“借到王大美30000元整”,而提供的身份证上信息却显示姓名为“王红”。在法官的询问下,王红称:“我觉得我父母给我起的这个名字王红不好听,重名也多,所以我就给自己改了个名字‘王大美’”。
“那你有没有在公安机关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法官疑惑地问道。
“没有,但是周围邻居,村上的领导都知道我叫王大美。”王红回答。
“那李荣向你出具借条时,为什么记载的是王大美而非王红?”
“李荣也知道我就是王红,不信你可以问他。”
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向李荣核实,李荣认可欠王红30000元的事实,亦认可借条上的王大美与身份信息的王红系同一人,同时王红向法庭提供了村委会的证明。
最终法院依据王红的申请向李荣送达了支付令。(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提醒:姓名不只是一个人的称谓,更是关乎多项权利。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姓名的变更需按照法定程序去公安机关办理,在书写涉及自身权益的文书时,务必保证姓名与在公安机构登记的信息相一致。
来源:勉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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