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法院:一掌推人倒地赔出16000元......

时间:2024-06-04 10:46:2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亮、董辉

朱某因停车与马某发生口角,争执中将马某推倒受伤。马某当日在医院检查无异常,但12天后左肩疼痛去医院检查诊断为关节软组织受伤。马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赔偿各种损失30000余元。

近日,勉县法院办案法官坚持“能动司法”,牢固树立“如我在诉”理念,摒弃“坐堂办案”,深入分析案情,就有关伤情向医院发函询问专业问题,最后化解了当事人的疑虑,通过释法析理耐心工作,以朱某主动赔偿马某16000元损失,案结事了。

 

(朱某领取赔偿款)

2023年9月1日早9时许,朱某驾车前往民主街批发街商店取货,将车临时停放在马某店铺外的马路边。马某正准备开门营业,见朱某将车停在路边,认为朱某的车占用了其摆放货物的位置,便让朱某挪车,朱某因为只是取货,便说只停1、2分钟就走,马某不依,两人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马某将朱某推倒,朱某左手着地受伤。朱某当日前往勉县某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1、左肩关节软组织损伤;2、左手部软组织损伤。后朱某的伤经汉中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误工期为135日,护理期为80日,营养期为50日。朱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马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34558.17元。

马某辩称,朱某在事发当日2023年9月1日的DR片显示:左肩关节骨质未见明显异常,左手腕、掌指关节骨质未见明显异常,而2023年9月12日的MRI片中显示其左侧冈上肌肌腱二级部分撕裂(关节面),肩胛下肌肌腱损伤,左肩峰三角肌下滑囊、肱二头肌腱鞘及关节腔积液,左腕三角纤维软骨损伤,左腕关节腔积液。事隔12天后出现这样的损伤,应是其自身造成。马某提出对朱某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重新鉴定。

办案法官听取马某辩解意见后,认真分析研判,认为马某辩称并非毫无道理,但这些医学知识已超出我们大众的一般认知,办案法官无法进行解答。如果前述问题不解惑,不能化解马某心中的疑问,冒然同意马某的重新鉴定申请,只会徒增当事人诉累。

办案法官通过查阅朱某提交的病历资料,归纳总结出案件涉及到的七个医学专业问题,主动向勉县某医院发出“关于对朱某治疗情况进行说明的函”。勉县某医院经调查核实,向勉县人民法院回复“关于患者朱某在我院门诊治疗的情况说明”,对七个问题逐项进行了答疑解惑。

通过勉县某医院的答疑解惑,马某放下了心中的疑惑,同时被办案法官的耐心和用心打动,同意和朱某协商沟通赔偿事宜。通过办案法官细致的调解,马某向朱某表示歉意并当场赔偿朱某各项损失16000元,朱某也表示愿意原谅马某的不理智行为,至此,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圆满结案。

勉县法院法官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积极能动履职,从“法官坐堂办案”转换为“延伸诉讼职能”。既查明案件事实,又实现公平正义;既提高案件效率,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不懈地工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寄语: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发生纠纷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克服情绪冲动,避免受伤的住院,打人的赔钱,两败俱伤!

 


来源:勉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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