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7 18:07:2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胡辉 王国庆
摘要:本文通过对民事执行程序中调解机制的应用进行研究,探讨调解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的作用和效果。调解在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以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在实际操作中,调解机制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通过深入探讨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运用调解机制的可行性和效果,以期为提升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引言
民事执行程序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其目的是确保法律文书得到实际履行,维护司法权威和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民事执行程序面临诸多挑战,如执行难、执行成本高、执行周期长以及当事人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其独特优势,但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应用尚处于探索阶段。
一、民事执行程序中调解机制的理论基础
调解作为一种古老且普遍的纠纷解决方式,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自愿原则强调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自主权,即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调解、选择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员以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公平原则要求调解过程中应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避免偏袒或歧视,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效率原则是指调解应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解决纠纷,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在执行强制性的保障下,调解机制的应用也应遵循上述原则,以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权益的有效实现。
二、调解机制在执行程序中的优势
(一)调解协议的约束力强
而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调解协议只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种合意,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出具调解书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执行程序中,如果经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对执行标的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案件将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当被执行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就履行执行调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意味着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和执行调解协议都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均有法院强制力作为保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执行调解程序更能简易化处理执行案件
法院执行部门在接到执行案件后会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告知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可对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财产变现时间和执行周期较长,可能因此产生巨额的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执行费用,若被执行人能够自觉履行义务,或经调解与申请执行人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或法院依法作出终结执行裁定书并向双方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可以简化执行程序,减少执行成本,慎用执行措施,做到善意文明执行。
(三)执行调解更容易达成
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达成执行调解的情况屡见不鲜。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完全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执行成本过高,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或人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拘留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慑于执行压力,为减轻处罚或为解除执行措施,在短期内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时,经调解采取分期或长期履行,更容易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调解协议。
三、调解机制在执行程序中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调解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
从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调解机制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比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债务人具有还款意愿的,法院会通过调解方式督促债务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也会将调解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在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如果当事人自愿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也有利于矛盾的化解。
(二)调解机制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运用,并不影响执行效率
尽管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在目的、功能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这并不能否认执行程序的效率价值,对人民法院而言,提高执行效率是其追求的目标之一。对于当事人而言,效率在他们心目中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因此,当一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时,他们希望法院尽快结案,从而使自己尽快获得生效裁判文书的兑现。这样,调解机制就在执行程序中得到了应用。从某种意义上讲,调解机制的运用,实际上是对当事人在为了自身诉讼权益所作让步的认可和回报。在分析调解机制的功能时,应将其放在执行程序这个整体环境中进行思考,因为执行程序强制性的本质,调解内容有法律强制措施的有力保障。从实践情况看,当事人申请执行后不愿调解的案件并不多见,在许多执行案件中,当事人甚至在立案后就愿意调解处理纠纷,执行程序中运用调解机制并不会影响执行效率。
四、民事执行程序中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缺失,调解规则不健全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调解制度的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而这些法律规范多是针对普通民事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执行程序中调解制度的规范和规则更是少之又少。这就导致在执行调解过程中,如果遇到法律适用争议或者调解协议存在瑕疵,则容易引发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二次起诉”,增加了当事人讼累和调解执行风险。
(二)当事人对执行调解的认可度不高
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希望法院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完全实现自身合法权益,可面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财产执行不能的情况下,法院为提升自身案件的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会加大调解力度,申请执行人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权益,有可能放弃部分权益或延长履行期限,与被执行人和解,以换取被执行人的有效履行。协议的达成有可能造成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受损和被执行人履行的不确定性,所以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的调解认可度不高。
(三)缺乏对执行人员调解行为的监督和惩戒机制
法院对执行法官的调解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惩戒机制,尤其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执行人员调解行为的监督机制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调解工作的开展,难免会出现当事人、案外人恶意利用调解逃避执行、阻碍执行等情形。而对于恶意利用调解拖延执行的行为,缺乏惩戒措施。另一方面,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难免会出现执行人员偏袒一方、侵犯另一方权益的情况。而对于这些行为的惩戒机制不明确,没有形成相应的救济渠道和监督机制。
五、民事执行程序中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改进方法
(一)制定调解协议执行的程序规则
调解协议的执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有必要对此进行规范,如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等。由于调解协议具有灵活性特点,许多调解协议根本无法履行或履行困难。应对执行程序中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必要限制,确保调解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同时还要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二)确定执行期限,解决拖延执行问题
在调解协议中应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主要是履行的时间和方式要明确。可探索在执行局内部确定专门的执行协议履行跟踪人员,建立执行案件档案管理系统,记录调解协议的每一个细节,包括双方的协议内容、约定的履行期限等。设定固定的时间节点,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询问,及时了解被执行人履行协议进展和遇到的困难。对于未按约定履行的情况,经督促履行后仍未履行的,可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对严重失信的被执行人可采取罚款或者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强制性保证执行调解协议的有效履行。
(三)在执行和调解程序引入担保制度
在执行调解程序中引入担保机制,可以提高调解协议的履行率,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调解书中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财产或者有提供良好信用的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履行协议提供担保,执行担保应明确规定担保范围、期限、保证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担保财产的提供应遵循合法适当原则,且在被执行人违约后有利于执行。担保人的选择应基于其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并经过严格审查,以降低执行风险。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约定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法院执行担保财产或执行担保人财产,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担保机制的引入有助于增强债权人对执行调解协议的信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建立基层法庭办理执行案件的机制
执行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局统一管理,因此执行案件主要由各法院执行局负责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12.29修正)的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延伸,具有地域优势和便捷性,具备成为有效执行机构的潜力。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法庭可以充分利用其地域优势,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为调解提供有力支持。同时,法庭可以与当地社区、村委会等保持密切联系,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行踪,为执行工作提供便利。法庭受理的案件相对简单,且大多案件金额较小,若将法庭审理的金额简单案件交由法庭执行,是“三项机制”中执行案件繁简分流的应有之意,也可提升执行效率。法庭若拥有案件执行的责任,对于其审理的案件,尤其是出具调解书的案件,可在执行前督促当事人履行,避免简单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也是“执源”治理的有效举措,也能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权益。
结论与展望
本文对民事执行程序中调解机制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科技的发展,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调解机制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调解机制的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完善和创新执行工作模式和方法,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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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富平县人民法院
作者| 胡辉 王国庆
责编| 郑黎波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