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因琐事起口角,冲动出手被判刑

时间:2024-06-12 17:54:5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杨刚

“冲动是魔鬼”——因一些鸡毛蒜皮的琐事,冲动出手,结果却让自己“损失惨重”。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铁某在白河林业局某林场住宅区门口,因琐事与哈某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在一起,在厮打的过程中,铁某用拳头击打哈某鼻梁一拳,造成哈某鼻骨骨折。经鉴定,哈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铁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铁某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判决被告人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

此案件的宣判,体现了法律对暴力行为零容忍态度,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保持理性,避免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更不能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如遇到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因琐事而一时冲动给对方造成伤害,在一激动的瞬间成了罪犯。正如有句话所说,“冲动是魔鬼”,我们必须在日常生活中时刻注意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切莫成为冲动之下的“囚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供稿|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 杨刚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

栏目协办|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