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4 13:45:2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惠凯旋 杨宁
“非常感谢紫阳法院的善意文明执行,使煤矿保持了正常运转,真是太感谢了!”被执行人西安某煤矿实际控制人贾某连声向执行法官致谢。近日,紫阳县人民法院巧用“活封”手段“放水养鱼”,实现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促成双方实现共赢。
2011年至2018年期间,紫阳县向阳镇龚某在西安某煤矿处承包工程,西安某煤矿累计欠付龚某工程款327万元,还需退还龚某押金300万元和矿井设备415万元,合计1042万元。西安某煤矿于2021年7月向龚某出具《欠款确认书》,载明累计欠款977万元(该煤矿在《欠款确认书》形成前已偿还65万元),双方在商谈和出具《欠款确认书》过程中,西安某煤矿又支付龚某80万元,故西安某煤矿仍欠付龚某897万元。后因西安某煤矿未按约履行支付欠款义务,龚某诉至紫阳法院,要求西安某煤矿支付工程款897万元、利息及律师费6万元。
2023年4月,经紫阳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西安某煤矿偿付龚某欠款897万元,并从2021年11月起按照同期一年期市场报价贷款利率年息3.85%支付利息,偿付龚某律师费6万元。
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西安某煤矿仍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2023年8月,龚某向紫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西安某煤矿支付欠款本息及律师费,合计953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依法查控了被执行人西安某煤矿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5万余元,后该煤矿公司法人曹某与龚某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西安某煤矿支付欠款及利息合计953万余元,先将冻结金额235万余元划拨履行,剩余款项分期支付,最后一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履行,若该煤矿厂提前开始产煤,则提前履行还款义务。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人龚某向紫阳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西安某煤矿的限制措施。
2024年6月3日,龚某以剩余523万余元逾期未履行为由向紫阳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了西安某煤矿已开始产煤的执行线索。执行法官遂对西安某煤矿名下银行账户发起网络查控,但仅查询到存款6万余元,于是执行法官决定前往该煤矿厂,执行其它财产。
八百里奔袭赶赴矿厂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通知矿领导到场配合执行。执行法官向实际控制人贾某释法明理,责令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即刻查封财产。贾某听罢,连连表示,目前无力一次性将全部欠款履行到位,先带着执行干警参观了矿厂各工作区,但仅见砂石不见煤。贾某称,该煤矿厂还在建井期,仍未正常生产。现建井材料全靠赊欠,矿厂运转全靠多方举债才勉强维持,但按现有进度建设,今年底才能正式开采,只要开始产煤,债务问题便迎刃而解。故请求将下余的523万余元欠款分期履行,6月底前还款300万元,剩余款项9月底前付清,同时贾某愿个人为案涉债务提供担保。
执行法官考虑到,虽该矿厂现有设备可供执行,但简单一封了之,无异于竭泽而渔,不仅会扼杀该矿厂发展的希望,还会直接引发多方纠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于是,决定先将设备查封,将被查封设备交由矿方保管,在履行完毕前可以使用,释放被查封财产的经济功能,以“活封”手段“放水养鱼”。这样既能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保障地方经济发展,从而达到多利多赢的局面。后执行法官组织干警将被执行人西安某煤矿的设备进行了查封,同时向申请人龚某进行了释明。
本案在执行法官引导下,申请人龚某与该煤矿实际控制人贾某达成短期还款协议,6月底前履行还款300万元,剩余款项9月底前付清,同时贾某个人为案涉债务提供担保。关于法院查封的设备则暂由矿方代管,矿方可正常使用,但案涉债务清偿前不得转移、抵押、变卖、故意损毁等,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相关手续完善后,龚某与贾某均对执行法官善意文明的执行方式表示满意,向执行法官干警连声道谢。
供稿| 紫阳法院
作者| 惠凯旋 杨宁
责编|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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