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法院 | 力促和解化积怨 善意执行解纠纷

时间:2024-06-14 10:37:1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西乡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某化工公司与某茶叶公司腾迁设备并支付租赁费、场地占用费案件中,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案件的顺利执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2003年,某化工公司与某茶叶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茶叶公司入住租赁地后,开始添附设备,维修、扩建厂房,直至租赁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2013年,化工公司向茶叶公司送达书面告知书,终止租赁合同,要求茶叶公司结清相关费用并对设施设备予以留置。2020年,化工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茶叶公司腾迁租赁房屋及场地,并支付相关费用,茶叶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支付扩建维修费用。

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由茶叶公司向化工公司支付租赁费、场地占用费、水电费,并搬离设备腾空房屋;由化工公司向茶叶公司支付场地、房屋维修费用。诉讼期间,化工公司将其场地、房屋转让于第三方,并将茶叶公司案涉设备物品另行存放。第三方作为市县重点项目,在原厂址已经实施新的建设行为,为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迫切需要双方当事人将案涉设备物品搬离。

执行经过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相关方的利益诉求,并主动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各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但双方积怨较深、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有效推进案件执行进程,西乡法院执行局两次共组织20余名执行干警前往案涉场地,组织双方企业代表、代理律师、第三方企业负责人对机器设备等物品进行了核对查验并座谈,就案件执行内容及法律后果再次向当事企业进行释明,经三个小时的协调努力,双方意见进一步明确,分歧进一步缩小,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座谈无果,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腾迁公告,限期要求其腾迁场地物品并支付租赁费用,明确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在此期间,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尽可能化解双方心结积怨,最终达成初步和解意向。趁热打铁,执行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座谈,巩固共识意见,协助双方缩小分歧,经多轮协调后,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就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

 


 

至此,双方长达10余年的经济纠纷得以妥善化解,避免了后续其他矛盾纠纷和信访的衍生,也依法保障了市县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案件实现了多赢的执行效果。


来源:西乡法院

编辑:赵佳欣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