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4 10:32:3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莲湖法院现发布第一期悬赏公告,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者予以奖励,如提供的线索是本院未掌握或者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经查证属实并据已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及财产的,本院将按照申请执行人的承诺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一期对10名被执行人的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2024)陕 0104 执 2862 号
本院在执行周联利与柯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柯昌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 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周联利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4)陕 0104 执 2862 号
执行依据:(2020)陕 0103 民初 6202 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 万元及利息,诉讼费 1789 元。
被执行人:柯昌斌,男,1970 年 6 月 19 日出生,汉族, 住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西安公馆 5 号楼 1 单元 1501。
悬赏事项: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悬赏金支付方式为:执行回款金额在优先扣除法院执行费用后,提供线索人持悬赏公告按比例领取。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1
联系人:刘新浩 唐 明
(2022)陕 0104 执 5338 号
本院在执行左中平、全中江与林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逢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左中平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2)陕 0104 执 5338 号
执行依据:(2022)陕 0104 民初 3831 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73156 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2696 元。
被执行人:林逢辉,男,1963 年 5 月 20 日出生,汉族, 住西安市莲湖区永新路 18 号 5 栋 1 单元 11 层 1 号。
悬赏事项: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悬赏金支付方式为:执行回款金额在优先扣除法院执行费用后,提供线索人持悬赏公告按比例领取。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1
联系人:刘新浩 唐 明
(2024)陕 0104 执恢 533 号
本院在执行张雅琦与杨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张雅琦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4)陕 0104 执恢 533 号
执行依据:(2023)陕 0104 民初 669 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00000 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2233 元,公告 费 560 元。
被执行人:杨震,男,1987 年 7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北长巷 4 号院 4 单元 1 号。
悬赏事项: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悬赏金支付方式为:执行回款金额在优先扣除法院执行费用后,提供线索人持悬赏公告按比例领取。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1
联系人:刘新浩 唐 明
( 2023 )陕 0104 执恢 1006 号
在执行王福恩与被执行人曹俊刚、杨美、郝学权、陕西首信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俊刚、杨美、郝学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王福恩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 (2023) 陕 0104 执恢 1006 号
执行依据: (2018) 陕 0104 民初 8247 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15910149 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曹俊刚,男,1980 年 03 月 04 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周陵镇苏家寨村副 069 号。
被执行人:杨美,女,1983 年 03 月23 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周陵镇苏家寨村副 069 号。
被执行人:郝学权,男, 1971 年 08 月 20 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宣号西港国际大厦 1 幢1 单元 12801室。
悬赏事项:凡向本院举报曹俊刚、杨美、郝学权隐匿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申请执行人王福恩承诺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1
联系人:刘新浩 张亦甜
(2022)陕 0104 执 4492 号
本院在执行余自爱与杨彬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彬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余自爱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2)陕 0104 执 4492 号
执行依据:(2022)陕 0104 民初 1862 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08748.27 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87 元
被执行人:杨彬勇,男,1985 年 10 月 1 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百佳星座 1 号楼 2 单元 1404 室,现主要活动范围为陕西省西安市市区。
悬赏事项: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1
联系人:吴君帅 卜天玮
(2023 )陕 0104 执恢 988 号
在执行俎琳与被执行人高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文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俎琳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 (2023) 陕 0104 执恢 988 号
执行依据: (2018) 陕 0104 民初 5239 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350 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高文亮,男, 1970 年 4 月 23 日出生,汉 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康乐路十街坊 10 号楼 2 门 25 号。
悬赏事项:凡向本院举报高文亮隐匿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申请执行人俎琳承诺对举报入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3%予以奖励。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1
联系人:刘新浩 张亦甜
(2023)陕0104执9224号
本院在执行厦门锋华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本格电气有限公司、齐雁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本格电气有限公司、齐雁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厦门锋华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3)陕0104执9224号
执行依据:(2023)陕0104民初772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2.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
被执行人:西安本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汉城南路旭景新港小区9号楼3单元1714室。
法定代表人:齐雁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齐雁铭,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四路二号枫林绿洲G4号楼2单元402号。
悬赏事项: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1
联系人:蒋卫鹏
(2023)陕0104执9223号
本院在执行贺志铎与齐雁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齐雁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贺志铎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3)陕0104执9223号
执行依据:(2023)陕0104民初771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80000元及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600元。
被执行人:齐雁铭,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四路二号枫林绿洲G4号楼2单元 402 号。
悬赏事项: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1
联系人:蒋卫鹏
(2023)陕0104执9213号
本院在执行厦门锋华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本格电气有限公司、齐雁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本格电气有限公司、齐雁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厦门锋华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3)陕0104执9213号
执行依据:(2023)陕0104民初771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1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
被执行人:西安本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汉城南路旭景新港小区9号楼3单元1714室
法定代表人:齐雁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齐雁铭,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四路二号枫林绿洲G4号楼2单元402号。
悬赏事项: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1
联系人:蒋卫鹏
(2024)陕0104执1794号
本院在执行赵琦玮与陕西华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谈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华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谈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赵琦玮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4)陕0104执1794号
执行依据:(2023)陕0104民初1197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8518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242元,公告费560元。
被执行人:陕西华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68号金丰大厦2010室。
法定代表人:谈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谈炜,女,汉族,1961年6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邮电北巷25号邮电小区42单元101室。
悬赏事项: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50%予以奖励.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1
联系人:蒋卫鹏
悬赏执行,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公开发布悬赏信息征集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据此取得执行效果后向财产线索提供人支付悬赏金的执行措施。
执行悬赏公告作为人民法院“查人找物”的一个利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进一步压缩了“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节约了司法资源,为保障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难找,财产难查,一直是制约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下一步,莲湖法院将继续探索新思路、新办法,用好执行悬赏机制,拓宽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的线索渠道,向被执行人施加压力,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西安莲湖法院